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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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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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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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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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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企业建筑资质,但不实际经营被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2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企业建筑资质,但不实际经营被转让公司的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得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招投标或者承接工程。但是许多建筑企业因企业成立时没有及时进行资质申请的规划,导致建筑项目不能承接。因此为了快速取得企业建筑资质,部分企业可能采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在一定时间内快速取得企业建筑资质,工程项目完成后,再将股权转让回原持有资质企业相关指定人员的名下,那么以这种形式取得的企业建筑资质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0日,甲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在某某市成立的带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同时将前述资质一并分立给乙公司,并由甲公司协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共计40万元,按以下方式支付: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待带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12万元;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打印出证书后付8万元;当带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打印出资质证书,乙公司支付17万元。
        此后,乙公司成功获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因此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否合法有效。
        甲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乙公司的商业目的是为了拥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但甲公司是通过住建局所允许的股权分立方式,将资质分立给乙公司,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乙公司认为其商业目的确实是为了获取到建筑相关资质,但是形式上本案签署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确实符合企业运行时采取收购第三方公司来获取相应资质的常用方式,这样的商业模式并不值得鼓励,但是通过该方式获取资质并不涉及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甲乙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款项支付节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为了让乙公司实际经营目标公司而受让股权,实际是为乙公司获取相应建筑资质。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为乙公司寻找符合条件的目标公司,进而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相应建筑资质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均是实施建筑资质的转让行为。故,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建筑资质转让。关于建筑资质转让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笔者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看出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存在举报情况,或者诉讼情况,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
综上分析,建筑施工领域存在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进行资质转让存在一定风险,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达到建筑资质转让目的的行为,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在面临诉讼情况时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简介】
        孙琳慧,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悉心钻研案件。对待当事人诚恳真实,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领域为:商标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联系电话1835322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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