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企业建筑资质,但不实际经营被转让公司的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得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招投标或者承接工程。但是许多建筑企业因企业成立时没有及时进行资质申请的规划,导致建筑项目不能承接。因此为了快速取得企业建筑资质,部分企业可能采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在一定时间内快速取得企业建筑资质,工程项目完成后,再将股权转让回原持有资质企业相关指定人员的名下,那么以这种形式取得的企业建筑资质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0日,甲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在某某市成立的带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同时将前述资质一并分立给乙公司,并由甲公司协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共计40万元,按以下方式支付: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待带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12万元;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打印出证书后付8万元;当带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打印出资质证书,乙公司支付17万元。
此后,乙公司成功获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因此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否合法有效。
甲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乙公司的商业目的是为了拥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但甲公司是通过住建局所允许的股权分立方式,将资质分立给乙公司,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乙公司认为其商业目的确实是为了获取到建筑相关资质,但是形式上本案签署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确实符合企业运行时采取收购第三方公司来获取相应资质的常用方式,这样的商业模式并不值得鼓励,但是通过该方式获取资质并不涉及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甲乙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款项支付节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为了让乙公司实际经营目标公司而受让股权,实际是为乙公司获取相应建筑资质。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为乙公司寻找符合条件的目标公司,进而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相应建筑资质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均是实施建筑资质的转让行为。故,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建筑资质转让。关于建筑资质转让行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笔者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看出建筑企业对外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存在举报情况,或者诉讼情况,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
综上分析,建筑施工领域存在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进行资质转让存在一定风险,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达到建筑资质转让目的的行为,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在面临诉讼情况时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简介】
孙琳慧,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悉心钻研案件。对待当事人诚恳真实,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领域为:商标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联系电话1835322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