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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非保险,发生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1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非保险,发生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9日,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城阳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施工的路灯、路面、路沿石等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了维修恢复,花费各种费用共计83029元。该车未投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该车挂靠在被告甲公司,在被告乙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
【法院判决】
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投保三者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乙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对于涉案车辆参加的统筹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李某及甲公司可依据合同与被告乙公司另行协商处理。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理】
车辆安全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设立也有严格的程序及门槛。本案的乙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也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李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范畴。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系一般合同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虽然购买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费用会比商业三者险低的多,但发生交通事故,会面临更高的风险,一定要全面客观的认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的风险。
【律师简介】
刘梦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功底扎实,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待人诚恳,踏实稳重、工作认真负责,围绕客户的法律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的同时,刘梦月律师不断开拓创新,形成了众多独具特色的法律服务产品,帮助客户预防法律风险于事前。对于每一个接到手的案件都认真钻研,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联系电话:15621127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