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职工从用人单位领取的社保补贴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许多职工在入职时,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原因基本有以下几点:已自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他单位正缴纳社会保险;增加现金收入等。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同时要求将社保费以折现补贴的形式随工资支付给自己。
此种做法对用人有何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从下述一则案例可获知部分答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青岛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张某发放2022年4月、5月工资,其中包含社保补贴。张某离职后向社保机构投诉青岛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后青岛某科技公司补交张某4月、5月的社保费用。因此,张某前期获得的社保补贴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青岛某科技公司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取得的利益。张某主张对社保补贴金额有异议,但其在工资发放表中签字捺印,视为对工资明细中“社保补贴”知情认可。故青岛某科技公司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423.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与青岛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模切工作,张某在入职时提出不愿由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可将社保费用随工资一同发放,由其自行缴纳,并签署了《申请书》《声明书》等。张某入职后,青岛某科技公司及时将社保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张某,由其自行缴纳社保。张某离职后,向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用。后青岛某科技公司按照城阳区社保局要求为张某补缴各项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012.86元。青岛某科技公司认为已为张某补缴社保费用,张某应退还青岛某科技公司前期支付的社保补贴款,但张某拒不退还。为维护青岛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青岛某科技公司不当得利2012.86元。
【证据材料】
青岛某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张某本人签字的申请、声明书一份,证明张某入职时,因其个人原因,不愿意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要求将社保随工资一起发放,由其本人自行缴纳;证据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张某签字的2022年4月、5月工资发放表两张。合同第七页第29条其他事项处约定:张某试用期工资合计为9000元,试用期月满勤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补贴、绩效工资、全勤奖、加班费、社保补贴。5月份工资表中显示青岛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中包括社保补贴1423.40元,证明青岛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中包含1423.40元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其中包括青岛某科技公司5月份作为用人单位应向社保机构缴纳的1006.43元(养老659.36元、医疗299.68元、生育0、工伤18.54元、失业28.85元)和张某本人4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用416.96元(养老329.68元、医疗74.92元、失业12.36元);证据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证明青岛某科技公司将4月、5月工资及社保费用一起支付给张某;证据4.张某本人签字的工资结清声明一份,证明截至2022年5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已支付张某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证据5.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一份,证明张某在离职后因青岛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事项进行投诉,社保局责令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张某缴纳2022年4月、5月的社保费用;证据6.城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两张,证明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张某补缴2022年4月、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2012.86元。青岛某科技公司已向张某支付1423.4元社会保险费,后又为其补缴社保保险费,该部分费用系张某重复取得,因此张某应退还该142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青岛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张某发放2022年4月、5月工资,其中包含社保补贴。张某离职后向社保机构投诉青岛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后青岛某科技公司补交张某4月、5月的社保费用。因此,张某前期获得的社保补贴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青岛某科技公司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取得的利益。张某主张对社保补贴金额有异议,但其在工资发放表中签字捺印,视为对工资明细中“社保补贴”知情认可。故青岛某科技公司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423.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某科技公司不当得利1423.40元。
一审判决后,职工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案号:(2022)豫0425民初3499号
(2023)豫 04 民终 174 号
【律师评析】
依法要求足额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利益不仅涉及劳资双方,还牵涉到国家层面社会保险账户的资金充足。劳资双方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等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但是现实中因劳动力短缺等原因,用人单位往往又需要录用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的职工,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建议】
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虽然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仍要签署,此声明书等可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比如职工以未交社保为由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不会获得支持;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一定要将支付的社保折现补贴列明,为后续主张返还准备数据依据;另外如因职工缴纳有其他保险,应当在职工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律所业务研究与培训中心部门主任以及公司法务部部门主任,兼任城阳区总工会顾问律师团成员。主要擅长常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经营合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独创企业用工风险体检以及风险防控定制方案。目前担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过数百起仲裁、诉讼案件。
荣获青岛市城阳区2022年十佳律师称号。
总之愿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办案、认真负责,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76629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