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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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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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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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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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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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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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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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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职工从用人单位领取的社保补贴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1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职工从用人单位领取的社保补贴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许多职工在入职时,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原因基本有以下几点:已自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他单位正缴纳社会保险;增加现金收入等。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同时要求将社保费以折现补贴的形式随工资支付给自己。
        此种做法对用人有何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从下述一则案例可获知部分答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青岛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张某发放2022年4月、5月工资,其中包含社保补贴。张某离职后向社保机构投诉青岛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后青岛某科技公司补交张某4月、5月的社保费用。因此,张某前期获得的社保补贴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青岛某科技公司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取得的利益。张某主张对社保补贴金额有异议,但其在工资发放表中签字捺印,视为对工资明细中“社保补贴”知情认可。故青岛某科技公司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423.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与青岛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模切工作,张某在入职时提出不愿由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可将社保费用随工资一同发放,由其自行缴纳,并签署了《申请书》《声明书》等。张某入职后,青岛某科技公司及时将社保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张某,由其自行缴纳社保。张某离职后,向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用。后青岛某科技公司按照城阳区社保局要求为张某补缴各项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012.86元。青岛某科技公司认为已为张某补缴社保费用,张某应退还青岛某科技公司前期支付的社保补贴款,但张某拒不退还。为维护青岛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青岛某科技公司不当得利2012.86元。
【证据材料】
        青岛某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张某本人签字的申请、声明书一份,证明张某入职时,因其个人原因,不愿意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要求将社保随工资一起发放,由其本人自行缴纳;证据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张某签字的2022年4月、5月工资发放表两张。合同第七页第29条其他事项处约定:张某试用期工资合计为9000元,试用期月满勤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补贴、绩效工资、全勤奖、加班费、社保补贴。5月份工资表中显示青岛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中包括社保补贴1423.40元,证明青岛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中包含1423.40元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其中包括青岛某科技公司5月份作为用人单位应向社保机构缴纳的1006.43元(养老659.36元、医疗299.68元、生育0、工伤18.54元、失业28.85元)和张某本人4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用416.96元(养老329.68元、医疗74.92元、失业12.36元);证据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证明青岛某科技公司将4月、5月工资及社保费用一起支付给张某;证据4.张某本人签字的工资结清声明一份,证明截至2022年5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已支付张某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证据5.城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一份,证明张某在离职后因青岛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事项进行投诉,社保局责令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张某缴纳2022年4月、5月的社保费用;证据6.城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两张,证明青岛某科技公司为张某补缴2022年4月、5月期间的社保费用2012.86元。青岛某科技公司已向张某支付1423.4元社会保险费,后又为其补缴社保保险费,该部分费用系张某重复取得,因此张某应退还该142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青岛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张某发放2022年4月、5月工资,其中包含社保补贴。张某离职后向社保机构投诉青岛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后青岛某科技公司补交张某4月、5月的社保费用。因此,张某前期获得的社保补贴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青岛某科技公司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取得的利益。张某主张对社保补贴金额有异议,但其在工资发放表中签字捺印,视为对工资明细中“社保补贴”知情认可。故青岛某科技公司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423.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某科技公司不当得利1423.40元。
        一审判决后,职工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案号:(2022)豫0425民初3499号
                                 (2023)豫 04 民终 174 号
【律师评析】
        依法要求足额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利益不仅涉及劳资双方,还牵涉到国家层面社会保险账户的资金充足。劳资双方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等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但是现实中因劳动力短缺等原因,用人单位往往又需要录用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的职工,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建议】
        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虽然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仍要签署,此声明书等可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比如职工以未交社保为由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不会获得支持;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一定要将支付的社保折现补贴列明,为后续主张返还准备数据依据;另外如因职工缴纳有其他保险,应当在职工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律所业务研究与培训中心部门主任以及公司法务部部门主任,兼任城阳区总工会顾问律师团成员。主要擅长常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经营合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独创企业用工风险体检以及风险防控定制方案。目前担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过数百起仲裁、诉讼案件。
    荣获青岛市城阳区2022年十佳律师称号。
总之愿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办案、认真负责,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76629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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