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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医美纠纷中,患者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医美纠纷中,患者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三倍赔偿?
【案件基本情况】
甲到乙经营的口腔诊所治疗牙齿,花费数千元医药费进行牙种植。数天后面部依旧肿胀,甲遂投诉乙的诊所。经卫生健康局查处,发现乙的诊所没有种植牙的资质,遂作出行政处罚吊销了乙的诊所的营业执照。甲认为乙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赔偿。最终,法院以乙(诊所被吊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了民事欺诈,对甲应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形成了口腔治疗合同关系,存在侵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甲选择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权之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之诉中,甲以诊所的宣传手册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证明乙存在欺诈行为,遂法院认定乙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现实生活中,医疗美容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一般该类案件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患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医美机构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简介】
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政府法律业务部主任,兼任青岛代理申诉法律咨询专家、青岛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城阳区防范非法集资星火宣讲团骨干成员、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成员、城阳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等,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擅长领域:行政复议及诉讼,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房产纠纷等。联系电话:150630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