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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5-08 09:0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人,在窦某借款时知晓其离婚的特殊情况,且有窦某前夫徐某的微信的联系方式,应当审查其离婚协议内容或者联系窦某前夫徐某进行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且窦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期限长达五年,却未预定借期内利息,与常理不符。因此无法确认王某取得抵押物权符合善意取得。
【正文】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处分,接受动产交付或者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善意相对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原权利人不得请求其返还或者否定其取得的物权的制度。但实践中对于取得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的认定标准是有一定分歧的。
本文以一篇真实案例予以解释。
案号:(2022)鲁02民终17225号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取得抵押物权是否符合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窦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窦某向王某借款八十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26年5月13 日之前。并告知王某借款理由为与丈夫徐某离婚,需资金以办理解押过户手续。后窦某以其名下的涉案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王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6月21日,窦某与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各自名下的房产进行对调,原窦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约定给徐某,原徐某名下房产约定给窦某。2021年6月23日至7月2日,窦某将原丈夫徐某名下的房屋贷款陆续还清,共计五十七万元。后徐某将王某与窦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抵押登记,但王某认为其符合善意取得,应当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物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明知窦某存在离婚特殊情况,有徐某微信的情况下未与徐某联系确认抵押事宜(一审庭审中,王某叙称,其有徐某的微信,但记不清是什么时间添加的,因为徐某为窦某对象才添加的);另外王某与窦某的借条亦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与常理不符;另窦某偿还房屋贷款57万元,但借款金额为80万元,无法说明多余款项用途。综上,不能确认王某取得抵押物权符合善意取得。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窦某个人名下,但办理案涉房产抵押时窦某与徐某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抵押已经过徐某同意。因此,王某在出借案涉借款时,明知窦某存在离婚特殊情况,但未审查其离婚协议内容,且未与徐某联系确认抵押事宜。另外借款期限长达五年,却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与常理不符。因此,无法确认王某取得抵押物权符合善意取得。
而笔者与法院的观点有所分歧,具体原因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而本案中,徐某仅提交了其与窦某的离婚协议和聊天截图。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系恶意或具有重大过失,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王某不知窦某无权处分,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理由如下:
1、窦某借款时称其与徐某离婚需借款以还清银行贷款,办理房屋解押过户手续,但并没有特指用于哪一套房屋。而夫妻离婚时将名下的房产进行对调的情况又极少,王某无法预知这种法律风险。而窦某陈述的借款解押房产过户更符合常态的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处理情况,符合常理和日常生活的交易习惯。
2、窦某与徐某的离婚协议属于两人间就情感状况、人身、财产所做的协议,具有很强的私密性,王某贸然询问与其并不相熟的徐某其离婚协议内容,也不符合常理。
3、窦某借款用途正当,经济收入状况良好,王某在此情况下判断窦某具有清偿能力,因此借款给窦某。且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6年5月之前,王某可随时主张窦某还款。在此情形下,王某更无单独询问徐某两人离婚协议内容的客观必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简介】
孙琳慧,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悉心钻研案件。对待当事人诚恳真实,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领域为:商标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联系电话1835322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