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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无资质个人借用劳务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欠款由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28 09:3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无资质个人借用劳务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欠款由谁承担?
[案情简述]
被告A建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包方,将其承包的×市×区×工程分包给被告B劳务公司,自然人被告C借用B劳务公司资质承揽部分劳务,2019年3月1日被告C作为被告B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塔吊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班组承包××工程三期的塔吊工程,并约定了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等。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核对,确认原告班组总工程量款为709300元。工程款由作为总包方的被告A公司用工资专户统一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已付62万,仍欠89300未支付。
[法院判决]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A公司系××工程总包方,被告B公司是该工程的劳务分包方,被告C是案涉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青建管管字[2018]5号}第二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二)项规定:对于施工企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职人员,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等用工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应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第四条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制度第(一)项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工资支付表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项规定:分包企业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后,交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总承包企业每月向监管银行提供本月工资支付表,监管银行根据总承包企业提报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卡(不足一个月的临时零星用工除外)。总承包企业应制作、保留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告知函、工资表(2019年3月-2021年1月)以及其与被告C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其尚有劳务费89300元未发放的事实。被告A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工资表并结合原告提交的2019年4月、5月的工资核算发放表影印件,可以证明被告A公司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事实,另结合被告A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自述,也可以证实被告A公司实际执行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被告鑫兴泰公司未提交其制作并保存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以证明其实际按月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认为,在班组员工均将主张工资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情况下,被告A公司应将89300元的劳务工资支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其自立案的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释法]
一、原告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条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案存在借用资质、层层转包情形,但是原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情形,故其要求被告青岛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无资质的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工程欠款由谁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提交的告知函、工人工资表以及与被告C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其尚有劳务工资 89300元未发放的事实。被告A公司主张已与被告B公司完成结算,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但未能提交其制作并保存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以证明其实际按月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简介]
左木岚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知名高校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勤学善思、敬业求实、办案缜密,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好评。左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各类案件。联系电话:1506685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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