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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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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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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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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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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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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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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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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依然可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28 09:2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依然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案涉合同,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7日通知被告公司解除合同,其间仅相隔2月余,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内,且郭某亦未实际利用被告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郭某亦有权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
【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该条规定实质上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被特许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在约定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将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关系予以终止。由于“冷静期”条款是对被特许人的一种倾斜性保护,故很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协议时往往对“冷静期”条款不予约定或排除适用“冷静期”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并未对被特许人可以冷静的期限予以固定,仅是将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该“一定期限”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对于此问题,目前释明较为明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五条,结合该条及学界和司法实践的观点,笔者认为,该“一定期限”应从两个角度来考虑,第一,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第二,对合理期限的判断,如上述第五条规定“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之内;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合同签订后三个月。”
        本文以一篇真实案例予以解释。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3657号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并于同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取得被告某品牌在××市××区的特许经营权;被告应在原告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在原告特许经营区域内开设“茶桔便”门店;被告有权在约定区域范围内开设2家直营店门店,原告不得有任何异议;原告全款到账之后,被告将××市××区××号某品牌加盟店归原告名下,享受后续返利政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680000元特许经营费和10000元的保证金。但原告签订合同后发现,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在原告的特许经营区域内就已经存在三家直营店门店,而且除××市××区××号某品牌加盟店外,在××区××路××还有××家加盟店。至今,被告也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将××市××区××号某品牌加盟店过户给原告。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有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告制作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没有此条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赋予被许可人享有一定期限内的法定解除合同权。所以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明确自2017年7月28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但被告至今拒不返还原告680000元特许经营费和10000元保证金。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郭某是否有权解除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述对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于特许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对被特许人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郭某已向被告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68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其有权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该些款项,本院对郭某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郭某主张的关于已付特许经营费68万元、保证金1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简介】
        刘梦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功底扎实,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待人诚恳,踏实稳重、工作认真负责,围绕客户的法律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的同时,刘梦月律师不断开拓创新,形成了众多独具特色的法律服务产品,帮助客户预防法律风险于事前。对于每一个接到手的案件都认真钻研,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联系电话:1562112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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