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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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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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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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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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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顶名房屋经实际所有人转让后,顶名人是否有权解除转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28 09:0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顶名房屋经实际所有人转让后,顶名人是否有权解除转让合同?
【案件基本情况】
        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多年的业务来往,现乙公司拖欠甲公司100万元货款未付清。乙公司从开发商丙公司处抵账得了一套房屋,当时抵账时让乙公司员工李某顶名,即房屋登记在了李某的名下,但还未办出房产证。后来乙公司将该房屋抵账给甲公司,以该房屋折抵所欠甲公司的货款97万元,并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且约定待房产证办出来后李某配合过户到甲公司的股东王某的名下。王某、甲公司、李某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该房屋自抵账给甲公司后,相关所有的费用(李某办证的所有税费等)都是由王某缴纳,且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
        后来由于房价上涨,李某不承认涉案房屋顶名的事实,乙公司也不再正常经营,不再出面做协调。于是李某私自补办出来新的房产证后欲卖出,以显失公平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甲公司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追加开发商丙公司作为了第三人,第三人提交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顶账协议》予以证明乙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李某仅系顶名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解除房屋转让协议。
        本案中,从第三人丙公司提交的顶账协议和王某、甲公司提交的以房抵债协议可以证明李某仅系顶名,李某与王某、甲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实际是对上述以房抵债协议的具体履行,且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王某占用使用至今。现李某以房价上涨、现房价远高于顶账清欠款项、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但由于李某系顶名并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与王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欠款纠纷、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法律基础,无权解除房屋转让协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律师简介】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政府法律业务部主任,兼任青岛代理申诉法律咨询专家、青岛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城阳区防范非法集资星火宣讲团骨干成员、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成员、城阳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等,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擅长领域:行政复议及诉讼,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房产纠纷等。
联系电话:150630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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