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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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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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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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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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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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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婚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原配起诉可追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28 0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婚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原配起诉可追回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份,张女士从丈夫李先生的手机中发现其与赵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先生向赵女士转账近10万元,转账款项中存在多笔“520”“1314”等金额形式。张女士以丈夫李先生和“第三者”赵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先生赠与给“第三者”赵女士的近10万元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先生答辩称其向赵女士转账的金额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父亲向其转账的赠与;赵女士则答辩称对于李先生已婚的事实不知情,且李先生向自己的转账均用于李先生的消费,自己并未使用,因此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即便要返还,李先生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问题一、李先生父亲向其转账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父亲向其转账的行为系对李先生的赠与,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只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是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即便李先生父亲向其赠与属实,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赵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
        问题二、赵女士主张其对于李先生已婚状态并不知情,是否便不必承担返还责任?
        李先生和赵女士的聊天记录中有赵女士称自己是“小三”等内容,说明赵女士在认识到李先生已婚身份时仍未结束婚外情关系,且无论赵女士对于李先生已婚身份是否知情,李先生的转账行为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赵女士应将取得款项返还给张女士。
        问题三、赵女士要求李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否应当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张女士作为原告有权利要求赵女士一人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李先生和赵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本案件系赠与合同纠纷,采纳张女士关于涉案款项系赠与的主张。
        李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给赵女士近10万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应认定为无效。赵女士应当将全部受赠款项返还给张女士。
【律师说法】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不正当的交往,出现向他人转账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在感情上背叛,也触犯了法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向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岳培培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荣获青岛市城阳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城阳区“三八红旗手”、城阳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城阳区“优秀普法宣讲员”等荣誉称号。岳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身伤害类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从事律师行业8年来,始终秉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真诚服务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委托人,并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和好评。法律服务电话:1572620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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