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案例解析】婚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原配起诉可追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28 0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婚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原配起诉可追回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份,张女士从丈夫李先生的手机中发现其与赵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先生向赵女士转账近10万元,转账款项中存在多笔“520”“1314”等金额形式。张女士以丈夫李先生和“第三者”赵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先生赠与给“第三者”赵女士的近10万元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先生答辩称其向赵女士转账的金额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父亲向其转账的赠与;赵女士则答辩称对于李先生已婚的事实不知情,且李先生向自己的转账均用于李先生的消费,自己并未使用,因此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即便要返还,李先生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问题一、李先生父亲向其转账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父亲向其转账的行为系对李先生的赠与,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只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是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即便李先生父亲向其赠与属实,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赵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
问题二、赵女士主张其对于李先生已婚状态并不知情,是否便不必承担返还责任?
李先生和赵女士的聊天记录中有赵女士称自己是“小三”等内容,说明赵女士在认识到李先生已婚身份时仍未结束婚外情关系,且无论赵女士对于李先生已婚身份是否知情,李先生的转账行为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赵女士应将取得款项返还给张女士。
问题三、赵女士要求李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否应当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张女士作为原告有权利要求赵女士一人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李先生和赵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本案件系赠与合同纠纷,采纳张女士关于涉案款项系赠与的主张。
李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给赵女士近10万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应认定为无效。赵女士应当将全部受赠款项返还给张女士。
【律师说法】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不正当的交往,出现向他人转账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在感情上背叛,也触犯了法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向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岳培培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荣获青岛市城阳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城阳区“三八红旗手”、城阳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城阳区“优秀普法宣讲员”等荣誉称号。岳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身伤害类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从事律师行业8年来,始终秉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真诚服务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委托人,并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和好评。法律服务电话:15726209456。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