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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辞退旷工职工二审法院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01 09: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辞退旷工职工二审法院依然认定系合法解除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张某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快递公司未向张某告知相关公司规章,也不能得出张某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张某虽然称其向快递公司提出过请假,但是其并未提交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向快递公司请假的证据,亦未提交病假条证明其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需要治疗休息。快递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关于快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正文
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法律条文依据主要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其中最常见的一款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首要要求便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应具备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内容向劳动者公示公告。
实践中很多中小用人单位管理并不完善,往往缺少上述要件。那么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记录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呢?
本文以一篇真实案例予以解释。
案号:(2022)鲁02民终10259号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至快递公司处工作。2019年11月18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9日开始未到快递公司处上班。2020年1月3日,快递公司向张某送达《员工报到通知》,载明:您从2019年11月19日开始一直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通知您2020年1月6日9:00到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如到期未报到,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按公司相关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1年7月15日,快递公司再次向张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单》,载明:“自2021年至今您已无故不到公司上班。半年以上,期间多次通知您返岗,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另经查证。您已与其他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取得劳动报酬。公司现通知您于2021年7月19日9点前到同公司人事部报到上班......如到期仍未返岗,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视为旷工,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款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于2021年7月16日由他人代为签收。2021年7月28日快递公司通过EMS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张某拒收。2021年9月9日,快递公司再次通过EMS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张某拒收。快递公司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保至2021年7月31日。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主张快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快递公司抗辩称张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不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向张某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单》中载明的事由为张某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7月19日)正常上班,超过三个工作日,造成旷工事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快递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考勤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确定且将该《考勤制度》告知张某并组织张某学习,亦未举证证明辞退张某履行了辞退程序,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张某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不仅仅是本案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2021年7月15日向张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单,张某于2021年7月16日签收。2021年7月28日快递公司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内张某未到快递公司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张某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快递公司未向张某告知相关公司规章,也不能得出张某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张某虽然称其向快递公司提出过请假,但是其并未提交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向快递公司请假的证据,亦未提交病假条证明其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需要治疗休息。快递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关于快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2)鲁02民终10259号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律所业务研究与培训中心部门主任以及公司法务部部门主任,兼任城阳区总工会顾问律师团成员。主要擅长常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经营合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独创企业用工风险体检以及风险防控定制方案。目前担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过数百起仲裁、诉讼案件。
荣获青岛市城阳区2022年十佳律师称号。
总之愿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办案、认真负责,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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