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欢迎来到青岛城阳律师网 http://www.chengyanglvshi.com

更多<<专家律师

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更多<<联系我们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电 话:0532-68954386
传 真:0532-68954386
邮 箱:yuncelvshi6767@126.com
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4、406、517室
邮 编:266109
城阳律师|城阳知名律师|城阳律师网

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案例解析】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辞退旷工职工二审法院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3-01 09: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辞退旷工职工二审法院依然认定系合法解除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张某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快递公司未向张某告知相关公司规章,也不能得出张某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张某虽然称其向快递公司提出过请假,但是其并未提交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向快递公司请假的证据,亦未提交病假条证明其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需要治疗休息。快递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关于快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正文
        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法律条文依据主要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其中最常见的一款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首要要求便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应具备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内容向劳动者公示公告。
        实践中很多中小用人单位管理并不完善,往往缺少上述要件。那么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记录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呢?
        本文以一篇真实案例予以解释。
        案号:(2022)鲁02民终10259号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至快递公司处工作。2019年11月18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9日开始未到快递公司处上班。2020年1月3日,快递公司向张某送达《员工报到通知》,载明:您从2019年11月19日开始一直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通知您2020年1月6日9:00到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如到期未报到,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按公司相关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1年7月15日,快递公司再次向张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单》,载明:“自2021年至今您已无故不到公司上班。半年以上,期间多次通知您返岗,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另经查证。您已与其他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取得劳动报酬。公司现通知您于2021年7月19日9点前到同公司人事部报到上班......如到期仍未返岗,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视为旷工,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款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于2021年7月16日由他人代为签收。2021年7月28日快递公司通过EMS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张某拒收。2021年9月9日,快递公司再次通过EMS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张某拒收。快递公司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保至2021年7月31日。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主张快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快递公司抗辩称张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不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向张某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单》中载明的事由为张某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7月19日)正常上班,超过三个工作日,造成旷工事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快递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考勤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确定且将该《考勤制度》告知张某并组织张某学习,亦未举证证明辞退张某履行了辞退程序,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张某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不仅仅是本案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2021年7月15日向张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单,张某于2021年7月16日签收。2021年7月28日快递公司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内张某未到快递公司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张某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快递公司未向张某告知相关公司规章,也不能得出张某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张某虽然称其向快递公司提出过请假,但是其并未提交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向快递公司请假的证据,亦未提交病假条证明其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需要治疗休息。快递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关于快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2)鲁02民终10259号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律所业务研究与培训中心部门主任以及公司法务部部门主任,兼任城阳区总工会顾问律师团成员。主要擅长常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经营合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独创企业用工风险体检以及风险防控定制方案。目前担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过数百起仲裁、诉讼案件。
        荣获青岛市城阳区2022年十佳律师称号。
        总之愿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办案、认真负责,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