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行政审批是否受理未依法通知,被诉违法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余某向行政审批服务局邮寄《申请书》。“请求事项: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第40条规定的程序,撤销在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市场主体登记”。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4月签收该《申请书》后一直未通知余某是否受理。余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6月作出《关于对余某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余某。《回复》载明:“余某:根据申请书及附件内容,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申请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本案中,行政审批服务局认为撤销主体登记的行为将导致主体资格的灭失,会造成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对其申请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界定,不能做扩大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享有申请撤销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条款使得“书面通知”在程序上成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法定义务。即便行政审批服务局认为余某不具有撤销权的主体资格也应当对余某进行“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程序性规定放在首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将导致整个行政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简介:
夏珊珊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革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城阳区妇女联合会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城阳区法益巾帼妇女微家成员,青岛市资深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拥有优秀的庭审驾驭能力,能充分发掘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对合同、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做过系统专业的研究,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合同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方面,曾为公司和个人挽回了巨大财产损失,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做事原则,认真负责的做事态度,严苛谨慎的做事风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法官的认可。专业领域:合同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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