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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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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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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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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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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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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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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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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投诉举报目的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无提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2-23 09:1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投诉举报目的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9日,王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月购买的“五味子汽水”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商家退款共计66元,并每单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商家出示“五味子”可食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进行调解,但商家拒绝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王某终止调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得知,王某购买商品后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反复多次通过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其提起行政复议提交的订单截图可见:2022年2月13日-2月15日,在王某通过外卖平台共计在某区内28家餐饮店铺购买“五味子茶”饮品76杯,且均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针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不服于短时间内向复议机关累计提起行政复议28次。
律师说法:
        1、王某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中,2022年2月13日-2月15日,王某通过外卖平台共计在某区内28家餐饮店铺购买“五味子茶”饮品76杯,且均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答复不服于短时间内向复议机关累计提起行政复议28次。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其投诉举报与一般消费者明显有别,其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另外,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侵犯的事实。因此,可认定王某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因此王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王某主体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律师简介:
        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政府法律业务部主任,兼任青岛代理申诉法律咨询专家、青岛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城阳区防范非法集资星火宣讲团骨干成员、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成员、城阳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等,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擅长领域:行政复议及诉讼,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房产纠纷等。

联系电话:150630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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