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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投诉举报目的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无提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2-23 09:1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投诉举报目的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9日,王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月购买的“五味子汽水”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商家退款共计66元,并每单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商家出示“五味子”可食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进行调解,但商家拒绝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王某终止调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得知,王某购买商品后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反复多次通过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其提起行政复议提交的订单截图可见:2022年2月13日-2月15日,在王某通过外卖平台共计在某区内28家餐饮店铺购买“五味子茶”饮品76杯,且均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针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不服于短时间内向复议机关累计提起行政复议28次。
律师说法:
1、王某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中,2022年2月13日-2月15日,王某通过外卖平台共计在某区内28家餐饮店铺购买“五味子茶”饮品76杯,且均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答复不服于短时间内向复议机关累计提起行政复议28次。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其投诉举报与一般消费者明显有别,其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另外,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侵犯的事实。因此,可认定王某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因此王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王某主体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律师简介:
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政府法律业务部主任,兼任青岛代理申诉法律咨询专家、青岛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城阳区防范非法集资星火宣讲团骨干成员、城阳区“阳光城阳”法治巡回宣讲团成员、城阳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等,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擅长领域:行政复议及诉讼,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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