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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岗降薪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4-16 15:4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岗降薪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某销售公司的员工,2016年入职并与公司订立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行政主管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2017年4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了公司,此后仍正常上班。5月,张女士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认为张女士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给予岗位调整,现调动其为行政文员,根据新的岗位调薪至1900元。
张女士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在其怀孕期间调岗,降低工资待遇,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原标准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单方对张女士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且降低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在怀孕期内,公司降薪的做法显然也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来源:青岛市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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