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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另行主张权利能否获支持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3-11 08:3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另行主张权利能否获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30日,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2017年4月30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万元,除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述款项外,另约定张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张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的绩效奖金1万元。
【仲裁意见】
庭审中查明,张某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前,曾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6年的绩效奖金,被该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拒绝,后张某仍与该公司订立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张某已在该协议中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其另行要求支付2016年绩效奖金的请求与该协议中的约定相违背,故对蔡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述协议时,应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慎重考虑,避免草率行事;用人单位在订立上述协议时,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hrss.qingdao.gov.cn/n28356070/n32563357/n325634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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