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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缺席庭审,对于案件的影响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3-09 08:3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单位缺席庭审,对于案件的影响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张某以欠发3个月工资为由对某金融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该金融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将公司关闭,庭审时,该公司未能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张某认为该公司拒不到庭应对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庭审中,张某陈述其入职该公司三个月以来,公司从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也从未发放过工资,对此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对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而不能认定该公司欠发张某三个月工资的事实,张某虽主张该公司缺席应视为“认罪”,该公司的缺席行为虽不利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但不是一项违法行为,缺席使得缺席者失去质证和答辩、举证的机会,系为其缺席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张某认为公司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实为不懂法的表现,公司缺席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仲裁庭认定证据,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案件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本案张某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难以举证,故张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请求被驳回是必然的结果。
劳动者的法律观念是朴素的,但法律不会对此产生同性或偏颇。缺席是庭审中常见的现象,亦是缺席方应享有的权利,仲裁和诉讼行为均是严谨地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不会因某方的缺席而判定其承担过错。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hrss.qingdao.gov.cn/n28356070/n32563357/n325634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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