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购废机油涉嫌污染环境罪获缓刑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武某等十三人在无相关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旧机油,并使用特制的过滤设备对废机油进行处置,后将废机油以平均3000元一吨的价格销售给左某(另案处理)位于某处工业园的收购点,后无相关资质和行政许可的左某在收集储存废旧机油的过程中,撒漏严重,经某监测有限公司监测,现场土壤污染严重,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武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机油42吨至139吨不等。检察院指控武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等人违法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等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及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记账清单、采购过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某物资回收公司危险物入库登记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称重笔录、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书及电话查询记录、监测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十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郝洪超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有强烈的悔罪表现;2、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3、犯罪恶性程度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弃物,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十三被告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等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十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险性等,并结合判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该十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办案心思缜密、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青岛律师界具有较高的声誉。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青岛律师协会会员,系法律快车、华律网等多家知名法律咨询网站的特邀嘉宾律师。主要擅长劳动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常年企业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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