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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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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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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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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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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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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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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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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道串烟致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谁担责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2-20 08:3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烟道串烟致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张某夫妻二人在租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某社区33号楼502户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系因吸入厨房烟道冒出的一氧化碳中毒。民警对该单元的上下楼层进行排查并入户查看厨房烟道情况,发现仅102 户在厨房生煤炭炉子并将煤烟从厨房烟道口排出,一氧化碳来源于102户(以下称煤烟产生者102户房东)。同时,502 户房屋户主系被告苏某(以下称502户房主),苏某将房屋出租给崔某(以下称502户二房东),崔某又将房屋厨房改造为卧室后出租给两死者张某夫妻。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黄埠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某社区居委会)。
事后张某夫妻家属将煤烟产生者102户房主、502户房东苏某、502户二房东崔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城阳区人民法院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被告发表了各自的答辩意见。

各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苏守福502户房主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苏某与被告崔某(502户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崔某,该房屋至案发一直由被告崔某占有控制使用,被告苏某根本不知被告崔某将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更不知情被告崔某擅自将房屋进行装修,竟将厨房改为卧室,更未想到受害人能将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厨房作为卧室进行承租并入住,正是因为被告崔某的擅自转租及非法改造,受害人明知不能居住仍然予以承租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苏某赔偿责任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被告崔某辩称,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被告崔某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仅是将厨房作为卧室转租给死者,而死者死亡的原因并非是死者在厨房睡觉,而是烟道口排出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所以本案中侵权责任的过错应当是往烟道排放一氧化碳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烟道质量、设计是否合格,房屋所有人是否对房屋设施尽到了修缮义务,故被告崔某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答辩称,其完全按照房屋布局进行正常的生活取暖,对死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涉案房屋内居住的其他共同租赁人因未在厨房居住而未产生任何伤害,也说明与其生炉子无任何关系;被告502户房主苏某未经过相关部门允许不具备对外租赁房屋资格,并未尽到对房屋的管理责任及维护修缮义务,应承拒相应的责任;被告二房东崔某私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且明知厨房烟道未封闭也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措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死者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及不负责任,在明知租赁房屋是厨房改造不具备卧室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承租涉案房屋,对自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房屋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黄埠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其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及义务,原告对其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意外事故引发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该侵权行为的处理应以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两死者的死亡系涉案房屋中两死者居住的厨房烟道口没有遮挡导致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生煤炭炉子产生的一氧化碳进入所致,因此,在涉案房屋的管理者、使用者及受益者均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烟道口的安全隐患尽到了自己义务的情况下,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两死者租住涉案房屋的厨房作为卧室居住,首先应当考虑自身的安全性,对相关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但其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两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本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502户房主苏某将自已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应对出租物的安全等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故其存在相关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502户二房东崔某将自已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亦应对出租物的安全等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故其亦存在相关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被告502户二房东崔某在没有征得被告502户房主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改造后转租,其责任应大于被告502户房主苏某。涉案房屋系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黄埠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小产权房,该被告应该全面负责涉案房屋的安全管理,本案事故的发生证明该被告对社区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102户煤烟产生者虽然在厨房生煤炭炉子,但其行为系正常生活所需,其无义务查看楼上的烟道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预见,故其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两死者、被告502户房东苏某、被告502户二房东崔某、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黄埠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以2:2:5:1为宜。根据庭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0万元,各被告按照上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承担责任的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各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办案心思缜密、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青岛律师界具有较高的声誉。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青岛律师协会会员,系法律快车、华律网等多家知名法律咨询网站的特邀嘉宾律师。主要擅长劳动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常年企业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876629921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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