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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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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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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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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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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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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赔五十万违约金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0-02-14 09: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赔五十万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职工张某到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处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工作一年后张某离职。离职不久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经查询发现张某在其单位就职期间,于2017年12月就注册成立了由张某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某能源有限公司,张某在职期间就从事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并且离职后继续从事该行业,而且还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处挖走客户,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21904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张某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所有。
仲裁审理:
        该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审理中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书、张某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离职之前的工资表。其中竞业禁止协议书显示张某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两年之内均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的产品、不得泄露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到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额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张某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该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为张某,营业范围同青岛某能源公司的营业范围一致。
仲裁委观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张某在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新的能源公司、并且离职后继续经营,该公司的营业范围与青岛某能源公司的营业范围有重合,张某因此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获得收益情况,故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仲裁委最终裁决如下:一、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二、张某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21904元;三、驳回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双方均须遵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应当支付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补偿,同样劳动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金。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办案心思缜密、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青岛律师界具有较高的声誉。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青岛律师协会会员,系法律快车、华律网等多家知名法律咨询网站的特邀嘉宾律师。主要擅长劳动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常年企业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876629921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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