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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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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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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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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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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主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8-12 14:5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一.业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四种情况
1。未转让的,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业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的答复[(2001)Minyi字第32号]:汽车的串行采购未通过移交手续,因为车辆已交付,原业主既不能控制汽车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益。因此,原业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负责。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连续购车的,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依照其规定调整。
 
   二.被窃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事故后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6月18日第1069次会议通过):因使用被盗机动车造成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受人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的时候,卖方会保留所有权,车主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买方分期购买的车辆用于他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以车辆运输,他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四起案件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是承担连带的责任,可以向劳动者去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导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行为超出授权的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内联系的,视为“从事就业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履行职责,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应当对与工作无关的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并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同一损害的后果发生在印度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结合起来,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关系的比例,分别承担后果。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2006年12月31日)的一些问题,问题22:车辆合同或租赁的车主如何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方式经营或使用车辆,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他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因承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出租人或者出租人作为被告,后两人作为被告。如果后两个被选为被告,承包商或出租人应要求承包商或出租人的责任由他们与承包商或出租人的合同关系决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赔偿权利持有人不仅起诉承包商、出租人,而且起诉承包商或租赁人,承包商或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承包商或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承包商或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出租人要求承包人、出租人按照合同关系承担责任的,应当通知对方处理。

4、车主出借机动车
江西省第一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2006年12月31日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答辩,询问17:赔偿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借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程度?
答: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运行引起的,因此操作控制所有权和运营利益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者(包括所有车主)和借款人是车辆运营的主人。借款人是直接控制器,车辆管理者是间接控制器。借款人直接从车辆的运营中受益,车辆经理通过贷款获得经济或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防范因车辆运行而产生的风险,并对车辆运行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借款人应承担责任,而车辆经理则应对借款人补偿不足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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