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四种情况
1。未转让的,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业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的答复[(2001)Minyi字第32号]:汽车的串行采购未通过移交手续,因为车辆已交付,原业主既不能控制汽车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益。因此,原业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负责。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连续购车的,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依照其规定调整。
二.被窃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事故后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6月18日第1069次会议通过):因使用被盗机动车造成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受人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的时候,卖方会保留所有权,车主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买方分期购买的车辆用于他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以车辆运输,他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四起案件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是承担连带的责任,可以向劳动者去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导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行为超出授权的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内联系的,视为“从事就业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履行职责,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应当对与工作无关的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并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同一损害的后果发生在印度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结合起来,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关系的比例,分别承担后果。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2006年12月31日)的一些问题,问题22:车辆合同或租赁的车主如何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方式经营或使用车辆,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他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因承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出租人或者出租人作为被告,后两人作为被告。如果后两个被选为被告,承包商或出租人应要求承包商或出租人的责任由他们与承包商或出租人的合同关系决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赔偿权利持有人不仅起诉承包商、出租人,而且起诉承包商或租赁人,承包商或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承包商或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承包商或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出租人要求承包人、出租人按照合同关系承担责任的,应当通知对方处理。
4、车主出借机动车
江西省第一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2006年12月31日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答辩,询问17:赔偿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借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程度?
答: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运行引起的,因此操作控制所有权和运营利益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者(包括所有车主)和借款人是车辆运营的主人。借款人是直接控制器,车辆管理者是间接控制器。借款人直接从车辆的运营中受益,车辆经理通过贷款获得经济或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防范因车辆运行而产生的风险,并对车辆运行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借款人应承担责任,而车辆经理则应对借款人补偿不足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