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和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在接触后难免会留下痕迹,对于是否发生性行为判断相对简单,对于是否违背当事人医院需要客观证据证明。
某县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假借送被害人王某回家,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后通过言语威胁以及拉扯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城阳律师网是由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一家地方法律服务网站,城阳律师网凭借着优秀的律师团队、过硬的专业素质,竭诚为广大城阳市民提供贴心的法律咨询服务。
被害人王某(化名)陈述:我与李某(化名)是朋友关系。31日晚上,我与李某一起到某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从酒吧出来之后,我准备回家,没想到李某却开车将我带回出租屋。到出租屋后,李某即开始不断用言语威胁我并将我压在床上意图发生性关系。我趁其不注意,逃出房间,但在一楼楼梯间门口就被李某追上,并被拉回。回房间后,李某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性关系结束后,我进行了简单的清洗,随即离开并联系她的朋友张炜(化名)。后在她朋友张炜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报警。
王某陈述她被李某硬拉到床上,并被压在床上不能动弹,其间李某还不断用言语进行威胁,她是趁其不注意开门离开的,李某马上就追出来了。但视频显示:王某系2点09分05秒开门准备离开,2点09分13秒消失在视频中。整个过程用时8秒,步态从容,神情自然,没有丝毫要逃跑的迹象。我们还可以拿第二天王某陪同民警抓捕李某的视频做进一步地对比。视频显示11月1日9点24分32秒王某出现在视频中,9点24分38秒走到李某房间门口。9点24分41秒从李某门口离开,9点24分48秒消失在视频中。同一条通道,王某用时分别为6秒和7秒。这说明这条通道,王某正常走完就需要6—7秒的时间。这与受到强奸危险和言语威胁的受害人应有的神态显然不符。这说明王某关于逃离之前受到强奸威胁和言语威胁的陈述不是事实。
结合视频可以发现,王某是2点10分再次进入到李某房间的,4点57分再次离开,离开的时候顺便关好李某的房门以及一楼楼梯间的大铁门,并翻看自己的单肩包。这说明:1.王某在李某的房间待了有将近3个小时;2.王某当时系从容离开的,甚至还非常细心地帮助关好加害人的房门和翻看自己的单肩包。
首先,按照王某的陈述没办法解释为什么是早上5点才离开李某的房间。因为王某陈述她是进房间之后很快就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她简单做了清洗,清洗完之后马上就离开了。那么这一过程应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为什么直到将近凌晨5点的时候才离开。对此,李某的供述倒是可以提供合理解释。李某解释说发生完关系之后,王某去卫生间洗澡,洗好之后,就睡在了他旁边。睡过一段时间之后再离开。这就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王某在李某的房间里待了将近3个小时。王某在发生完关系之后有没有在李某边上睡觉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如果有,王某和李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城阳律师网是由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一家地方法律服务网站,城阳律师网凭借着优秀的律师团队、过硬的专业素质,竭诚为广大城阳市民提供贴心的法律咨询服务。
其次,王某的陈述没有也没办法解释其离开时的行为表现。假如真如王某所言,其是受害之后离开的,那么应该是哭泣、抽搐、表情痛苦的,因为按照王某朋友张炜的陈述,在张炜接到王某的时候,王某一直在哭泣、抽搐、表情痛苦。但是从视频里面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王某当时表情平静、自然、步态从容,甚至还非常细心地关好了房门和一楼楼梯间的铁门,并且翻看自己的单肩包。这些都不是受害之后的正常反应。这些反应也从侧面证实王某不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而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