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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保险拒赔后诉至法院判决赔偿车主车损-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5-09 08: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车辆未年检保险拒赔后诉至法院判决赔偿车主车损-田翠丽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6日,王某将鲁B×××××沃尔沃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投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以上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付了保险费。本案所涉被保车辆鲁B×××××沃尔沃轿车登记车主为王XX,实际车主为王某王某。
2015年7月19日10时,王某驾驶被保车辆在即墨市邢家岭村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第三人张某驾驶的鲁B×××××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鲁B×××××轿车乘员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发生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张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对王某鲁B×××××沃尔沃轿车定损金额为127903元,对第三人张XX鲁B×××××轿车定损金额为16846元。因第三人张XX鲁B×××××轿车亦在被告处承保,被告在第三人张XX鲁B×××××轿车车辆保险理赔中,对王某鲁B×××××沃尔沃轿车的维修费127903元,在该车交强险中赔付王某被保车辆维修费2000元后,余款在商业险第三责任险中按责任比例30%赔付王某被保车辆维修费37770.9元。对第三人张XX鲁B×××××轿车的维修费16846元,由王某被保车辆在交强险中赔付2000元后,余款在鲁B×××××轿车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中按责任比例30%赔付第三人张XX鲁B×××××轿车维修费4453.8元。王某对鲁B×××××沃尔沃轿车的维修费127903元在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按70%责任比例支付了维修费88132.1元,对第三人张XX鲁B×××××轿车的维修费16846元在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按70%责任比例支付了10392.2元。王某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被拒。
王某被保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1年6月,该车属非运营车辆,按规定六年内免检,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凭交强险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15年7月19日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王某未领取当年检验标志。事故发生后,王某领取了检验标志。
律师观点:
经了解全部案情,结合保险法及公安部规定,根据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王某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王某的被保车辆当年年检虽已到期,但该车六年按年检规定无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王某未按期领取年检标志,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二)项“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规定,也不意味着该车必然属于不合格车辆,事后,交警部门已经补发了年检标志,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并没有因此加重,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关于王某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范围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王某按被告定损金额主张的被保险车辆维修费88132.1元、第三者张XXB706AA轿车维修费10392.2元,符合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该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王某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王某的被保车辆当年年检虽已到期,但该车六年按年检规定无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王某未按期领取年检标志,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二)项“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规定,也不意味着该车必然属于不合格车辆,事后,交警部门已经补发了年检标志,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并没有因此加重,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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