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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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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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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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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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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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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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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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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保险拒赔后诉至法院判决赔偿车主车损-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5-09 08: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车辆未年检保险拒赔后诉至法院判决赔偿车主车损-田翠丽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6日,王某将鲁B×××××沃尔沃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投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以上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付了保险费。本案所涉被保车辆鲁B×××××沃尔沃轿车登记车主为王XX,实际车主为王某王某。
        2015年7月19日10时,王某驾驶被保车辆在即墨市邢家岭村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第三人张某驾驶的鲁B×××××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鲁B×××××轿车乘员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发生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张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对王某鲁B×××××沃尔沃轿车定损金额为127903元,对第三人张XX鲁B×××××轿车定损金额为16846元。因第三人张XX鲁B×××××轿车亦在被告处承保,被告在第三人张XX鲁B×××××轿车车辆保险理赔中,对王某鲁B×××××沃尔沃轿车的维修费127903元,在该车交强险中赔付王某被保车辆维修费2000元后,余款在商业险第三责任险中按责任比例30%赔付王某被保车辆维修费37770.9元。对第三人张XX鲁B×××××轿车的维修费16846元,由王某被保车辆在交强险中赔付2000元后,余款在鲁B×××××轿车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中按责任比例30%赔付第三人张XX鲁B×××××轿车维修费4453.8元。王某对鲁B×××××沃尔沃轿车的维修费127903元在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按70%责任比例支付了维修费88132.1元,对第三人张XX鲁B×××××轿车的维修费16846元在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按70%责任比例支付了10392.2元。王某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被拒。
王某被保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1年6月,该车属非运营车辆,按规定六年内免检,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凭交强险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15年7月19日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王某未领取当年检验标志。事故发生后,王某领取了检验标志。

律师观点:
        经了解全部案情,结合保险法及公安部规定,根据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王某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王某的被保车辆当年年检虽已到期,但该车六年按年检规定无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王某未按期领取年检标志,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二)项“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规定,也不意味着该车必然属于不合格车辆,事后,交警部门已经补发了年检标志,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并没有因此加重,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关于王某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范围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王某按被告定损金额主张的被保险车辆维修费88132.1元、第三者张XXB706AA轿车维修费10392.2元,符合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该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王某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王某的被保车辆当年年检虽已到期,但该车六年按年检规定无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王某未按期领取年检标志,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二)项“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规定,也不意味着该车必然属于不合格车辆,事后,交警部门已经补发了年检标志,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并没有因此加重,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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