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03 14:0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宋鑫
审判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9民初344号
主办律师:宋鑫
案情简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5万元,在《泰安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嘉得福超市是否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第1651469、12119021、16514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嘉得福超市是否应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是否应在泰安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泸州老窖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651469号“瀘州”、第1651474号“泸州”、第12119021号竖排“瀘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其中含白酒,而嘉得福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也为白酒,与涉案商标对应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经当庭比对,涉案商品“泸州老酒”白酒在其包装盒和瓶贴上突出使用“泸州”字样,该字样与泸州老窖公司的第1651474号“泸州”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1651469号“瀘州”、第12119021号竖排“瀘州”注册商标在组成要素、排列顺序上构成近似。以上商标使用的相同和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侵权产品“泸州老酒”白酒系泸州老窖公司生产销售,应属于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泸州”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嘉得福超市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者,理应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能力,杜绝对侵害注册商标权产品的销售,但是嘉得福超市在应知涉案白酒并非泸州老窖公司生产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销售侵权产品,主观过错较为明显,侵权事实成立。嘉得福超市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泸州老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嘉得福超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嘉得福超市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的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嘉得福超市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对泸州老窖公司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再支持。关于泸州老窖公司要求嘉得福超市在泰安日报登报消除影响的问题,泸州老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嘉得福超市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