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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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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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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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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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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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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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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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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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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03 14:0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宋鑫
审判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9民初344号
主办律师:宋鑫

案情简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5万元,在《泰安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嘉得福超市是否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第1651469、12119021、16514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嘉得福超市是否应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是否应在泰安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泸州老窖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651469号“瀘州”、第1651474号“泸州”、第12119021号竖排“瀘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其中含白酒,而嘉得福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也为白酒,与涉案商标对应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经当庭比对,涉案商品“泸州老酒”白酒在其包装盒和瓶贴上突出使用“泸州”字样,该字样与泸州老窖公司的第1651474号“泸州”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1651469号“瀘州”、第12119021号竖排“瀘州”注册商标在组成要素、排列顺序上构成近似。以上商标使用的相同和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侵权产品“泸州老酒”白酒系泸州老窖公司生产销售,应属于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泸州”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嘉得福超市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者,理应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能力,杜绝对侵害注册商标权产品的销售,但是嘉得福超市在应知涉案白酒并非泸州老窖公司生产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销售侵权产品,主观过错较为明显,侵权事实成立。嘉得福超市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泸州老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嘉得福超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嘉得福超市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的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嘉得福超市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对泸州老窖公司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再支持。关于泸州老窖公司要求嘉得福超市在泰安日报登报消除影响的问题,泸州老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嘉得福超市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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