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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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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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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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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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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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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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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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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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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未修复前,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03 13: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未修复前,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未付款的违约责任-李瑞庆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利公司向海诚公司支付工程款63811447元;
        2.判令三利公司赔偿海诚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292296元;
        3.判令三利公司承担暂计至2013年1月10日的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8874624元,实际要求计算至三利公司付款之日;
        4.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三利公司承担。

案件事实:
        2012年3月25日,三利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海诚公司(乙方、总承包)签订《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涉案工程发包给海诚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1日(含装修),其中室外赛场、看台建筑及接待用的房间和通道完工并交付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室外赛场有条件尽可能提前交付。合同项目设计、施工总包价暂定人民币5000万元。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合同的15%,5.2工程进度款按月产值付至80%,每月5号前提报上月的产值,甲方最迟每月25号前审定拨付完毕进度款;5.3工程完工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5.4工程竣工结算后15天内付至审定值的95%;5.5剩余审定值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至2年后15天内将保修金的100%给予支付。6.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照应支付工程款的日5‰承担违约金给乙方。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严格履行,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按照本工程造价额的50%承担违约金给对方。甲乙双方   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中对对方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15%。合同还对工程单价、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8月28日,海诚公司与三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工期进行了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将本工程(即指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完工交付甲方的日期定在2012年10月15日。协议还对钢结构、膜结构及场地回填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12月14日,三利公司以海诚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海诚公司支付质量维修费暂计80万元(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3.海诚公司支付三利公司违约金400万元。后三利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质量维修费变更为35103094.18元,将第三项诉讼请求违约金变更为1250万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做出(2013)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份开工,至今未完工,也未进行竣工验收。海诚公司主张三利公司开始使用涉案工程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三利公司认可体育场看台部分使用了,而其他地方未施工完毕无法使用,未举行20周年庆典活动。三利公司曾使用过体育场看台及室外赛场,但至今未正式启用该体育场看台及室外赛场。关于海诚公司的撤场时间。三利公司主张为2012年11月7日,海诚公司主张为三利公司自2013年1月21日开始禁止其入场施工。三利公司提供的视频及照片显示海诚公司2012年12月8日组织人员搬运拉走涉案工程未安装的看台座椅。2013年1月9日,海诚公司向三利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三利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签收。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三利公司、海诚公司之间签订《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1月10日解除;二、海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三利公司涉案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研发试验楼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人民币32694348.76元;三、海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三利公司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265059元。海诚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做出261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一审法院委托,2016年2月2日,忠诚信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经鉴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58481383.71元,同时鉴定报告称因相关证据资料不全,影响经济损失因素较多,不确定性较大,无法对该项委托内容进行鉴定。本次工程造价鉴定只对工程项目的完工部分进行鉴定,且不涉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等其他因素。
        2016年10月25日,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和法庭的质证情况,忠诚信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报告书》,补充增加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97724.40元,补充调整后鉴定报告造价为58879108.11元。根据鉴定及质证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海诚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8879108.11元。
        海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三利公司提交9月份《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经三利公司审定,造价咨询单位山东诚品造价师事务所于2012年10月16日出具《进度款审批意见》载明:本次为第6次进度款,EPC总承包单位提报进度款19330455元。按合同计算应付款额为已完进度款产值的80%,即26399970.05×80%﹦29680000元。本次累计扣预付款金额为7500000元,扣前期累计审核已付款14870000元。本次应付款:29680000-7500000-14870000﹦7310000元。
        经双方确认,三利公司已支付海诚公司工程款21707400元。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采信鉴定意见作为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未支持海诚公司经济损失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对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一审判决采信鉴定意见作为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海诚公司认为忠诚信公司的造价鉴定程序包括鉴定人员组成、鉴定报告签章等不符合相关规范,程序错误,鉴定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及漏项,应根据相关规程和标准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忠诚信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忠诚信公司的鉴定资质、鉴定资格问题提出异议,而经审核忠诚信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海诚公司二审期间虽然对忠诚信公司的鉴定资质及其鉴定人员资格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鉴定报告做出后,忠诚信公司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并最终出具了补充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中,列明了详细的鉴定依据,并有鉴定机构签章及鉴定人员签名,故海诚公司提出忠诚信公司拒向法庭提交鉴定依据及鉴定报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海诚公司提出的忠诚信公司的造价鉴定必须适用《国家规程》《国家标准》的问题,海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忠诚信公司的造价鉴定必须适用该规程及标准,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海诚公司关于本案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海诚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58879108.11元低于三利公司认为的59161110.14元的问题、鉴定结论不客观问题,本院认为,三利公司引用山东诚品造价师事务所的审定造价是为了对海诚公司所主张的工程造价进行抗辩,不属于自认,海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忠诚信公司的鉴定意见不客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作为涉案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三利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未支持海诚公司经济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海诚公司提交的证明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主要包括索赔报告及索赔的具体费用、明细表及结算书等,对此,本院认为,海诚公司提交的资料均系其单方制作,未得到三利公司的认可,而双方对于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海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的原因、数额及责任等事实。在鉴定机构亦无法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海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未支持其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海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其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审理并驳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剥夺了海诚公司应有的诉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及工程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海诚公司2012年9月份的工程进度款为731万元,三利公司以海诚公司虚报工程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未予支付,故三利公司应否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关键是其拒付工程款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双方《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5.2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产值付至80%,每月5号前提报上月的产值,甲方最迟每月25号前审定拨付完毕进度款”,由此约定来看,海诚公司每月需在完成相应工程量后方能向三利公司申报拨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即先由海诚公司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然后由三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根据生效的261号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海诚公司需支付修复费用32694348.7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程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海诚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予修复的情况下,三利公司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海诚公司关于要求三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海诚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三利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未主张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认定海诚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应为欠付工程款利息并判决三利公司支付海诚公司工程款利息,超出了海诚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李瑞庆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系青年实战专业型律师,青岛市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委员会委员副主任,获聘青岛市团委、城阳区团委青少年法制讲师团成员,城阳区“阳光城阳”巡回宣讲团成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入库法律专家,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校外导师,青岛刑事律师网首席刑辨律师。2013年度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2015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半岛都市报2015“最具读者口碑的好律师”。李瑞庆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多年的执业当中秉承“专于业务、精于品质、值得信赖、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其带领的精英团队按照“一人接案,集体研究、分工协作”的服务方针,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李瑞庆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民刑事疑难复杂案件数百件,从业多年来凭借先进的服务理念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李瑞庆律师主要业务专长农村土地与房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事务等
咨询电话:189 5326 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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