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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出售房屋后被限购而违约,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岳培培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8 08:3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卖方因出售房屋后被限购而违约,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岳培培
审判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7)鲁0214民初2495号
(2018)鲁02民终3716号
主办律师:岳培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商品房一处,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次日办理了网签备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了银行贷款审批。但是2017年3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其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等。
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2017年3月16日青岛市的限购令规定非本市户口等购房者,必须要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方有资格购房,被告夫妻双方均系外地户口且在青岛地区未交社保,因此,如果将唯一一套住房出卖后,再没有权利购买住房。该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应当解除且不赔偿违约金。
法院认为:
1、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且办理了网签手续,原告也同意全额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限购令颁布之前双方就已经形成交易且办理了网签手续,原告也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被告虽然非本市户口,但是可以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方式逐步取得购房资格。
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适当调整为以全部购房款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腾房、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过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尽快办理网签手续,在诉讼中有很重要的证明作用。
岳培培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人身损害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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