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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交了首付,可以要求返还吗?-王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1 11:1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交了首付,可以要求返还吗?-王兵
审判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2民终1282号
主办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双方未在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7日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至2015年4月份,服装城置业公司仍然多次收取了矫某支付的购房款,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认购协议约定的7日期限,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矫某一方的原因,因此矫某有权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有权请求服装城置业公司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
法院认为:
矫某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青岛富达国际商贸城认购协议书》,服装城置业公司虽不同意解除,但同意返还购房款。矫某该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此予以支持。本案系服装城置业公司通过认购方式向矫某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现因服装城置业公司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青岛富达国际商贸城认购协议书》解除。矫某要求服装城置业公司返还定金20000元、返还购房款30423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服装城置业公司代收矫某房屋维修基金1478元已交至工商银行专款账户,矫某可按相关规定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退还,矫某要求服装城置业公司返还房屋维修基金1478元,法院不予支持。因服装城置业公司代收矫某的预告登记费550元和抵押登记费550元仍在服装城置业公司处,矫某要求服装城置业公司返还上述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矫某与服装城置业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青岛富达国际商贸城认购协议书》;
二、服装城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矫某定金20000元。
三、服装城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矫某购房款304230元,并承担2015年8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服装城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矫某预告登记费550元和抵押登记费550元。
五、驳回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兵律师系实战专家型律师,无讼作者。所撰文章经半岛都市报刊文报道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传播。毕业于山东大学,曾任职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兵律师为人正直、善良、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际、口碑极佳、专业素质出色,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办理房地产案件和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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