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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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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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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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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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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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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王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1 11:0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王兵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214民初5150号
主办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网签《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城阳区青威路881号青岛国际服装城11号楼商业单元1层1185户商铺,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两原告。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260000元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此后,向民生银行、工商银行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材料,但银行不给予办理按揭贷款,其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未成,未能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经向银行落实,系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银行不批准贷款,直到起诉之日仍未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两原告自身资信状况良好

法院认为:
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两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6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两原告未举证实际支付购房款时间,本院以被告为两原告出具收据载明的时间酌情支持被告支付两原告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已代两原告缴纳了涉案商铺房屋维修基金,现涉案《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两原告可按相关规定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退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维修基金1481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两原告已缴纳的涉案商铺契税款可申请退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印花税及契税15565元,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代收两原告的房屋抵押登记费1100元仍在被告处,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陈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原告宋某购房款260000元,并支付原告陈某、原告宋某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原告宋某房屋抵押登记费1100元。





王兵律师系实战专家型律师,无讼作者。所撰文章经半岛都市报刊文报道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传播。毕业于山东大学,曾任职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兵律师为人正直、善良、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际、口碑极佳、专业素质出色,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办理房地产案件和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1 5323 501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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