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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王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1 11:0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王兵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214民初5150号
主办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网签《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城阳区青威路881号青岛国际服装城11号楼商业单元1层1185户商铺,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两原告。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260000元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此后,向民生银行、工商银行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材料,但银行不给予办理按揭贷款,其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未成,未能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经向银行落实,系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银行不批准贷款,直到起诉之日仍未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两原告自身资信状况良好
法院认为:
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两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6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两原告未举证实际支付购房款时间,本院以被告为两原告出具收据载明的时间酌情支持被告支付两原告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已代两原告缴纳了涉案商铺房屋维修基金,现涉案《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两原告可按相关规定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退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维修基金1481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两原告已缴纳的涉案商铺契税款可申请退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印花税及契税15565元,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代收两原告的房屋抵押登记费1100元仍在被告处,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陈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原告宋某购房款260000元,并支付原告陈某、原告宋某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原告宋某房屋抵押登记费1100元。
王兵律师系实战专家型律师,无讼作者。所撰文章经半岛都市报刊文报道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传播。毕业于山东大学,曾任职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兵律师为人正直、善良、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际、口碑极佳、专业素质出色,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办理房地产案件和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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