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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宋鑫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13 09:2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宋鑫
审判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7)鲁0282民初3124号
主办律师:宋鑫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华士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 要求被告赔付车辆维修费1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被告核定损失价值11200元,且原告已修复车辆,花费维修费11200元被告应予赔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费11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华士嘉木业有限公司维修费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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