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单国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05 19:1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单国飞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214民初870号
主办律师:单国飞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青岛国际服装城商铺某区一层编号为XXXX的精品屋,此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签订《商铺销售合同》,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原约定的服装城改为月星家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应依法、依约履行。本案系被告通过认购方式向原告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现因被告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原告主张《商铺认购书》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60000元、返还购房款110240元并偿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所签订的《商铺认购书》。
二、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某预付款110 240九并偿付以110 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袁某定金6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单国飞律师曾就职于一家集科、工、贸为一体,辖属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公交运营、驾驶员培训、投资等10余家子公司的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并分管人力资源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期间从企业运营管理入手,牵头与国内某上市企业管理公司合作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项目的组织、策划、研讨、跟踪、执行、落地工作。针对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过程控制,流程管理,执行落地全方位的管控。为企业避免巨额经济损失。熟悉企业运营管理各方面的法律节点,擅于从流程管控入手预防及处理各类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争议问题。起草、审核、修改、例如建筑类、房屋销售租赁类、民间借贷类、法律意见类等各式合同及意见几千次。处理过大量的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房产买卖、租赁、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类纠纷。
咨询电话:186 7898 383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