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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车辆一方逃逸,无保险,可向己方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05 19: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涉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车辆一方逃逸,无保险,可向己方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温军礼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214民初170号
主办律师:温军礼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6日下午00时40分许,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935R5号小客车沿水青木华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黑龙江中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黑龙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朴某某驾驶的鲁BQ973Y相撞,致两车损。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鲁B935R5号小客车逃逸。原告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原告诉讼请求:
一、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9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韩国籍自然人,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被告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解决本案实体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告居住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中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案的准据法。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 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经 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损失数额为41949元,依据原、 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超出保险金额,被告应予赔付。鉴定费 3000元系被告为鉴定车损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朴某车损款419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承担412元被告承担911元。
温军礼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精通法律,特别擅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领域,专业解决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各类案件之久,为上千人次维护权益,现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军礼律师,办案认真,责任心强,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热情诚恳,勤勤恳恳做事 踏踏实实做人。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事侵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各种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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