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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赠予给另一按份共有人,不需要全体共有人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04 19:4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按份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赠予给另一按份共有人,不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岳培培
审判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17)鲁0202行初105号
(2017)鲁02行终740号
主办律师:岳培培
案情简介:
【儿子不孝,老人将房屋份额赠予女儿】
牛女士在老伴去世后与儿子王某一和女儿王某二起按份共有了自己和老伴婚后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某号,牛女士占50%、和女儿各占25%。由于儿子不孝顺,自己一直由女儿赡养,牛女士便与女儿签订《赠予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50%份额无偿赠予女儿,并于当日在青岛市李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办理转移登记受阻】
2017年3月29日,牛女士和女儿王某二至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并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告知书》,告知原告应由全体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无奈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的牛女士的儿子不配合,因此牛女士与女儿便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以儿子王某一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院认为:
本案涉案房产系二原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牛某某通过公证赠予的形式将其所有的50%的份额转让给另一按份共有人王某一,该行为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均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故该转移登记,由其二人共同申请即可,无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了二原告的转移登记申请后,以该转移登记应由牛某某、王某一和王某二三人至被告处共同申请为由,拒绝为二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应撤销。
法院判决:
1、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牛某某、原告王某一作出的《告知书》;
2、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牛某某、原告王某一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重新做出处理。
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后,第三人王某二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更加注重程序,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要在最开始收集证据时就委托律师介入,避免因提交申请时程序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案件结果。
岳培培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人身损害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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