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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损失赔偿案-刘祥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21 07:1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停业损失赔偿案-刘祥琴
审判法院:市北法院
案号:(2017)鲁0203民初4041号
主办律师:刘祥琴
案情简介:
原告市北区清芳木红沙发垫店与被告董某在2015年3月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承租叁年期限。根据2016年8月1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文件青北政发[2016]53号关于鞍北片套房第四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承租的房屋正处于该地段,且根据鞍北片套房第四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奖励办法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共90552元。
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552元。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归属。涉案房屋原系住宅房屋,原告负责人梁某承租后用于经营,梁某系涉案房屋的实际经营者。现涉案房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办理在原告名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89352元应归涉案房屋的实际经营者所有。被告董某、高某应将领取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89352元返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
被告董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市北区清芳木红沙发垫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89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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