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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韩磊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21 07:1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韩磊
案件概述:
原告侯某诉称,2014年10月1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在经过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口时被连接宣传拱门电机与药房电源的电线绊倒摔伤。故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910.63元。其中,医药费37681.61元、护理费8420元、误工费20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1531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按被告承担70%的比例赔偿,共计157910.63元,扣除被告垫付的5000元,本案主张152910.63元。
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共同辩称,被告与本案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从原告的赔偿明细看赔偿数额过高,损失是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在未查清事实真相情况下,不应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侯某在经过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前时,不慎倒地受伤。原告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做了登记后,让原告先去医院治疗,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工作人员范某陪同原告一起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济南军区第四〇一医院治疗。原告于同日被收住院,至2014年10月24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诊断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出院医嘱有出院后隔日换药一次,术后两周拆线;石膏外固定4周,术后1个月门诊复查,根据情况去除等。长期医嘱中有“一人陪护”等内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系被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前的电线绊倒受伤。首先,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前在事发时有电线从店内拉出到门前的充气拱门电机,且该电线直接放置在地面,存在绊倒行人的隐患;其次,原告在事发地受伤后即报警,称系被前述电线绊倒,对当事人事发时的陈述,可信度较高;第三,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原告书写的《事情经过》上签字确认了原告系被前述电线绊倒;第四,被告方工作人员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并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以上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系被被告门前的电线绊倒受伤。故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侵权事实成立,因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系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又由于原告系成年人,其在行走过程中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能发现地上的电线并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50%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93238.81元。
二、驳回原告侯某对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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