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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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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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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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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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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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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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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韩磊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12-16 08:3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韩磊
案件概述:
        原告侯某诉称,2014年10月1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在经过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口时被连接宣传拱门电机与药房电源的电线绊倒摔伤。故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910.63元。其中,医药费37681.61元、护理费8420元、误工费20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1531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按被告承担70%的比例赔偿,共计157910.63元,扣除被告垫付的5000元,本案主张152910.63元。
        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共同辩称,被告与本案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从原告的赔偿明细看赔偿数额过高,损失是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在未查清事实真相情况下,不应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侯某在经过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前时,不慎倒地受伤。原告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做了登记后,让原告先去医院治疗,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工作人员范某陪同原告一起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济南军区第四〇一医院治疗。原告于同日被收住院,至2014年10月24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诊断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出院医嘱有出院后隔日换药一次,术后两周拆线;石膏外固定4周,术后1个月门诊复查,根据情况去除等。长期医嘱中有“一人陪护”等内容。
法院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系被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前的电线绊倒受伤。首先,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门前在事发时有电线从店内拉出到门前的充气拱门电机,且该电线直接放置在地面,存在绊倒行人的隐患;其次,原告在事发地受伤后即报警,称系被前述电线绊倒,对当事人事发时的陈述,可信度较高;第三,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原告书写的《事情经过》上签字确认了原告系被前述电线绊倒;第四,被告方工作人员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并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以上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系被被告门前的电线绊倒受伤。故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侵权事实成立,因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系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又由于原告系成年人,其在行走过程中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能发现地上的电线并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50%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93238.81元。
        二、驳回原告侯某对被告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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