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欢迎来到青岛城阳律师网 http://www.chengyanglvshi.com

更多<<专家律师

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更多<<联系我们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电 话:0532-68954386
传 真:0532-68954386
邮 箱:yuncelvshi6767@126.com
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4、406、517室
邮 编:266109
城阳律师|城阳知名律师|城阳律师网

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男子出租房卫生间内触电身亡 法院判决房东同住人均担责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09-07 21:5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男子出租房卫生间内触电身亡 法院判决房东同住人均担责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青岛新闻网9月7日讯(记者 陈志伟)2015年11月,刚毕业大学生赵某在出租房内触电意外死亡,死者父母起诉多人。责任应该有谁承担?日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责任进行了划分。

2015年11月4日1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4号5号楼3单元402户内,刚毕业的大学生赵某在卫生间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的鉴定意见为:死者赵某符合电击死。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出具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事故是该电热水器所使用的电源插座漏电,且该电热水器所在户内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

死者父母将某电器公司、某集团厨洁具总厂、房主陈某、房主前夫李某、出租人王某、第三人杨某、张某(此二人与死者生前同租)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第三人杨某、第三人张某、案外人王某(与死者生前同租)、死者赵某已经发现插电使用淋浴头的波纹管时碰一下会发麻,但并未将该情况反映给房东或房主。房东交付房屋时曾交代洗澡的时候拔掉电,注意安全。事发时,热水器并没有断电,是第三人杨某进入卫生间把热水器的电给拔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赵某在出租屋内遭电击死亡。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王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确保对外出租的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本案中陈某和王某应就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死者赵某作为成年人,基于安全常识,在发现热水器出现隐患时,没有断电停止使用,而是继续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插电使用电热水器,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的第三人杨某和张某租赁了涉案房屋,事发前已经发现漏电,但未告知房主和房东修理,也未合理注意,对于死者赵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追加死者生前同租者王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同时不再要求第三人杨某、第三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认为,死者赵某及原告放弃主张责任部分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被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已于事发前与被告陈某离婚,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赵某的死亡与被告某电器公司和某集团厨洁具总厂有关,故其不承担责任。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