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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看马丽不沉默!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05-05 08:5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法律视角看马丽不沉默!
马丽不沉默,变态狂特烦恼!
3月5日,演员马丽微博称自己逛超市时被变态骚扰:“今天在深圳的某家超市里遇到摸屁股的变态、当他的手碰到我的时候我瞬间懵掉了,有几秒钟我在想,是默默的让他走掉,还是当众指出他的恶行。如果不说出来,不知他这种变态还会继续骚扰多少女性。”演员马丽在超市保安的协助下报警,但因为事发角落没有摄像头,该变态男性在警察面前抵赖。演员马丽称自己“很愤怒也很无力”,并@了深圳公安。而马丽还愤怒地表示“这样的人太多了,大部分女性都会选择沉默,但是我不想沉默!”为此马丽贴出了骚扰她的男性照片。
马丽逛超市时被变态骚扰一事,作为女性,我们都应该为她点赞!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女性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与类似丑恶现象做斗争,敢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受害人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或者其他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认识误区】
误认为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骚扰,根据一般数字显示,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但事实上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误认为只有年轻、容貌好的人才会被性骚扰。误认为身体上的性骚扰比语言上的性骚扰更普遍。
【法律法规依据】
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