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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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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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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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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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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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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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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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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居间行为也可认定贩卖毒品罪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2-14 11: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24日,吸毒人员赵某欲买冰毒便打电话给同是吸毒人员的被告人吴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让被告人帮忙介绍卖家。被告人即电话联系卖家石某,并将赵某的电话号码告诉石某。第二天下午,赵某与石某相继来到被告人住处,石某将9.2克冰毒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将0.5克送给被告人,被告人当场参与吸食毒品。赵某当晚返回清流时,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赵某身上查到其所购买的冰毒,经检验该批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释法】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在赵某与石某交易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就将赵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石某,并且帮双方完成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由此可见,被告与石某在交易中,有明确的分工,即石某负责销售,被告人负责联系卖家赵某,被告人为交易的完成提供便利,是这起贩卖毒品行为的帮助行为。被告人的居间介绍行为,与石某销售毒品的行为密切相关,紧密配合,是本次贩卖毒品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被告人具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被告人积极联系买家,并提供交易场所,这一些列客观行为表明,被告人已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帮赵某购买毒品,还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单独行动,而是在帮石某贩卖毒品,即石某与被告人存在贩卖毒品的意思联络。在犯罪意志上,被告人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居间介绍、帮助石某贩卖毒品,足以说明被告人希望或者放任贩卖毒品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管理的结果发生。因此,无论从意识上,还是意志上,被告人都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第三,被告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无合法依据,且对毒品有事实上的支配。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持有半克毒品,但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居间介绍行为,而且持有半克毒品,明显数量不能达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标准10克。本案中,被告人联系毒品买家和卖家,并提供交易场所的行为,不是代购行为,而是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能依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虽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具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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