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8-11 10:1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两个月前买的新车内发现维修单据
今年3月31日,丽水的黄先生与温州一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买某知名品牌越野车的买卖合同,车价为104.8万元。4月1日,黄先生支付了全额车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6月4日,黄先生在车内查找相关保养资料时,意外发现《领料单》、《施工单》等单据。黄先生据此认为,这辆车在他购买之前已被维修,而车行没有明确告知他,属于欺诈。汽车销售公司承认在3月29日发现车辆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排挡杆破裂,并于4月1日完成模块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黄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回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7月27日,龙湾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辩解,更换车辆配件属于4S店的PDI程序(即交车前检查规则),实质上系替生产厂家进行交车前的修补、更换有瑕疵配件,已获得厂家的授权。这是正常的修补和换配件行为,并非销售前隐瞒质量缺陷。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退一赔三”
昨天,龙湾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原告退还涉案越野车,被告退还原告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折旧费每日2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退还车辆之日止),并赔偿原告购车款利息损失(以购车款10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原告退还车辆之日止),且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3144000元。
律师告诉你
首先,被告在明确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应主动将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所形成的信息如实告知原告,使之能作出更为理性的消费抉择。其次,销售者应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其所告知内容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车辆的《领料单》、《施工单》并未记载变速箱控制模块已更换,被告亦不能证明向原告交付了上述单证。第三,被告隐瞒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2014年3月份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原告黄先生将被告某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提出“退一赔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故予以支持该请求。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