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3-17 14:2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个人开房信息被泄露,永嘉一官员王某卧轨自杀”一案又有新进展。昨天,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缪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五大焦点
今年1月21日,永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昨天,永嘉县法院公开宣判时,对庭审中的辩解与辩护意见逐一回复说明。
一 黄某称,没有因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获批迁怒王某,审批之事一直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没有必要迁怒于王某。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法 院: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觉得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能获批是因为王某有意刁难,对王某产生不满情绪”;缪甲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和黄某等人准备经营一个二手 车市场,但是王某手续不批给我们,黄某说要网上炒作王某,打击报复一下”。是否有通过司法途径解 决审批之事,并不能改变其为审批受阻迁怒于王某的事实。
二 黄某认为,真正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不是王某开房及财产情况,而是王某是否存在腐败行为。
法院:无论社会舆论真正关注的是何实质问题,发布的帖文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是不争事实。
三 辩护人提出,缪甲去缪乙单位查看王某个人开房信息,是得到缪乙同意的,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获取”。
法院:王某的开房情况系其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这两人在本案中无权也无正当理由获取该信息。即使缪甲查看该信息得到缪乙同意,综上,这两人获取王某个人开房信息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非法获取”。
四 黄某提出,王某自杀是因为害怕被政府部门调查。辩护人提出,不能认定这两人行为与王某自杀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这两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仍不构成犯罪。
法 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非结果犯,而是情节犯,结果只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必备因素,且结果是否严重亦不能仅凭是否造成了被 害人死亡后果来判断。之后,他们又将获取的开房信息等隐私,与王 某的工作单位、职务等个人信息一起发布到全国知名网站及温州地区热门网站,引发不少亲友打电话询问王某等后果,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不论发帖与王某 自杀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足以认定他们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事件回顾
2014年7月28日,有网帖称原永嘉县工商局(现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在任职永嘉县工商局经检大队长、永嘉县工商局瓯北分局局长期间,在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留有开房记录达200余次。
王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2004年12月到2013年,他在永嘉县工商局以及瓯北分局工作,头尾共计10年,难免有接待任务、私人朋友到访。同年8月3日凌晨,王某在福建武夷山卧轨自杀。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公 诉机关指控,黄某、缪甲经商,因向当时的永嘉县工商局报批修建永嘉县江北街道罗马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受阻,迁怒于王某。经商谋后,缪甲通过永嘉县拘留所原 副所长缪乙(另案处理)查实,取得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及图片,再由黄某撰写文字,缪甲叫人协助,发 布到许多网站,使王某产生巨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最终卧轨自杀。
公诉机关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有经济、作风问题的前提下,黄某、缪甲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信息,通过主观臆断,并附带有导向性的文字说明,已构成打击报复,而不是所谓的反腐举报,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