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04 10: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国企员工李某14年前从岳老太手里买了一套农房。岳老太去世后,其儿子王先生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双 方诉争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集体建设用地,李某非本村村民,故岳老太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岳老太与李某所签订 的购房证明无效。购房证明无效后的相关事宜,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可另行解决。
王 先生诉称,2000年8月17日,他的母亲岳老太购买了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委会自建的一套两室一厅楼房,房屋价款和天然气设施费等共计13.8万余元。买 房第二天,其母亲经人介绍,按原价将房屋卖给了在首都机场工作的国企员工李某,双方签订了购房证明。2010年10月,天竺村被整体拆迁,村委会自建的楼 房被重新安置调整。2011年9月11日,其母亲去世。
李 某辩称,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上是他借岳老太的名义取得房屋使用权。当年除了支付购房款,他还额外支付岳老太好处费1万元。他对涉案房屋形成了长期 居住占有使用的事实,十几年的时间里,岳老太本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且涉案房屋是他唯一住所。李某认为,王先生是看涉案房屋价值升高而主张无效,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同意其诉求。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法院认为,根据岳老太与李某签订的购房证明内容可知,李某是向岳老太购买诉争房屋,李某主张其获得转让的是诉争房屋使用权,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