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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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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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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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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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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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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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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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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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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人身伤害保险赔款纠纷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12-04 15:5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原告:张X,男,59岁,原上海Z货轮公司船员,已退休,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X,经理。

  1984年3月,被告的前身上海Z外派科以上海Z的名义与香港X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合同,约定由Z派出30名船员提供劳务一年,每月劳务费20000美元;船员在雇佣期间因生病、受伤和死亡,根据《香港雇员赔偿条例》及挪威斯库特保赔协会保险责任范围,由雇主予以处理。上海Z与派出船员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言明,在外派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均按雇佣合同规定处理。事后,雇主向保赔协会办理了船东责任保险。原告张X是该批外派船员之一。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同年3月25日,张X被委任为新加坡X代理公司所属“发财”轮大管轮,每月向Z领取全额国内工资,同时向雇主领取以外币支付的船上津贴、加班费、饮食费等。张在国外初步治疗后,于11月5日回国,先后在上海海员医院两次接受手术治疗,上海Z先垫付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54.80元,后由香港X公司支付。治疗终结,张X左手握力、左腕关节屈伸、旋转功能丧失50-70%,于1988年6月18日提前退休。张在离船后,再未领取船上津贴,仅享受国内因公负伤的劳保待遇。

  依据外派船员雇佣合同,上海Z于1985年10月14日收到香港X公司给张X在雇佣期间因工伤而损失的工资赔款4369.76美元,即将其中3000美元折成人民币9599.7元付给张X,余款作为该局为联系索赔而垫支的必要费用归企业所有。对此,张于1986年3月10日书面表示接受。自1986年3月26日起,张X直接与新加坡X代理公司多次交涉,索取人身伤害赔款。同年11月18日,新加坡雇主通过挪威斯库特保赔协会与张协商一致,将一次性人身伤害赔款10500美元支付给被告,并函告张X。12月26日,被告仅将此款的二分之一折合成人民币19492.20元支付给张。为此,张X以他是船员雇佣合同的保险受益人为理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返还他在雇佣期间因工伤取得的全部保险赔偿金14869.76美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辩称:张X作为公司的外派船员,因工伤引起对外索赔,应由公司统一处理,而且公司承担了张X工伤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及退休后的劳保福利待遇,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相关法规]

  《香港雇员补偿条例》

  《雇员补偿条例》就雇员因工受伤制定一个不论过失及毋须供款的雇员补偿制度。该条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适用范围

  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雇主有责任支付补偿;

  《雇员补偿条例》一般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受雇的雇员。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时因工受伤的雇员,也受保障。

  评估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两级制评估委员会─普通评估委员会及特别评估委员─负责评估雇员因工伤所须缺勤的期间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补偿项目:

  1.致命个案的补偿金额

  已故雇员的年龄补偿金额

  40岁以下84个月的收入或303,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40岁至56岁以下60个月的收入或303,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56岁或以上36个月的收入或303,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2.计算死亡补偿所采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

  3.致命个案的殡殓费和医护费

  4.雇员因受伤导致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


  受伤雇员的年龄补偿金额

  40岁以下96个月的收入或344,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40岁至56岁以下72个月的收入或344,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56岁或以上48个月的收入或344,000元,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5.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所采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币21,000元为上限

  医疗费

  雇主须负担雇员的工伤医疗费,每日最高数额分别为:

  i.住院或门诊治疗:每天港币200元;

  ii.同一天接受住院及门诊治疗:每天港币280元。


  解决工伤个案的途径

  视乎个案情况,工伤个案可循下列途径解决:

  直接支付补偿

  直接解决

  以签发证明书方式解决

  由法院裁决

  强制保险

  雇主必须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就雇员因工受伤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作为船员雇佣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索取人身伤害赔偿;同时,他是国内职工,享受国内劳保福利待遇是法定权利,两项权利不存在抵触。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截留其依法取得的保险赔款不合情理,应将不当收益返还。该院于1989年6月30日判决: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全部归还两笔赔款14869.76美元及利息2932.54美元;张X退还已收全部人民币29024.70元及利息7892.05元;诉讼费由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负担。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船员劳务输出不同于雇佣劳动,外派期间因公伤残应适用国内劳保条例处理;张X两次领取部分赔款人民币都签字同意,应作有效认定;公司处分国外赔款是执行上级规定,并非不当得利,要求二审改判。张X辩称:他在国外船上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不能适用国内有关规定。自己因公受伤,是对外索赔的权利主体,从国外取得的赔款理应全部归个人所有。外派前,公司曾有约在先,船员生老病死由雇主按香港法例及保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单位与船员之间不另定合同,故所得赔款公司无权干预,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在外派期间虽受雇于外国船东,但同时仍属于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职工,在其外派期间,船东支付的劳务收入大部分由该公司收取,其中已包含企业按国内劳保条例规定必须留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在其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国内劳保待遇。张X在外派期间由雇主投保的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其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因工受伤者本人,而且此项保险赔款的所有权,并不因其已享有国内劳保待遇而改变。因此,张X在外派期间的人身伤害赔款,应该全部归其个人所有。第一次向香港联系索赔时由该公司所垫支的必要费用,应由张X负担,双方在自愿协商处理香港X公司的工资赔款时已予考虑,处理结果公平合理,可予认可。第二次索赔由张个人直接办理,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截留部分赔款,并将剩余部分折合人民币支付,并无法律依据。据此,于1991年2月12日判决:撤销上海海事法院(88)沪海法商字第4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退还第二次索赔所得10500美元及利息给张X,张X退还第二次所收人民币19492.20元及利息给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案情结果]

  该院于1989年6月30日判决: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全部归还两笔赔款14869.76美元及利息2932.54美元;张X退还已收全部人民币29024.70元及利息7892.05元;诉讼费由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负担。
    于1991年2月12日判决:撤销上海海事法院(88)沪海法商字第4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退还第二次索赔所得10500美元及利息给张X,张X退还第二次所收人民币19492.20元及利息给上海W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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