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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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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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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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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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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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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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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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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礼金罪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29 04:2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社论

拟进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礼金罪”,取消了“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堵住了反腐法律的渗漏。将压缩灰色空间,拉低反腐的高压线。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收受礼金罪”拟进入刑法,不仅是用以规范官员的“礼尚往来”问题,而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短板问题,它将实实在在地降低了官员职务犯罪的门槛,编密了制度反腐之网。

事实上,目前腐败案件中行贿受贿手段呈现隐蔽化、多样化、长期经营化,很少是“一手交钱,一手放权”的一锤子买卖,可能到东窗事发时,官员也未必有具体的“为他人牟取利益”行为,但恶劣的社会危害已经造成了。甚至还有个别官员希望钻法律空子,通过“贪赃不枉法”“拿钱不办事”来规避法律的惩罚,其主观恶意更大。

从纵向比较说,中国从唐代开始,就把“贪赃枉法”与“贪赃不枉法”一并作为犯罪打击。从横向比较,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将为行贿人“牟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比如韩国的刑法典规定:“公务员或者仲裁人,收受、索取或约定与职务有关的贿赂的,处五年以下劳役”;“接受贿赂,而实施不正行为者,处一年以上劳役”。

目前,拟进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礼金罪”,取消了“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堵住了反腐法律的渗漏,真正实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就是在现行的受贿罪之外,另立一个“收受礼金罪”的原因。

当然,“收受礼金罪”正式进入刑法,成为官员自觉遵守的高压线,还有不少技术细则有待落实。比如,官员也有正常的婚丧嫁娶,如何严格区分官员接受的是不正当财物,还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否要引进公务员接受礼金的公示机制、利益相关人的主动披露机制?

随着这一年多来“八项规定”的深入落实、反腐工作的全面突破,约束公职人员日常交往应酬的制度,必然提上议事日程。“收受礼金罪”的入刑,将压缩灰色空间,拉低反腐的高压线。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官员非 法收受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一观点曾被最高法、最高检写进司法解释中,即“贪赃并枉法”才构成受贿罪,“贪赃不枉 法”不构成受贿罪,而往往只作为违纪来处理。

这一法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官员接受贿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侵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公务行为的 正当性,应该作为犯罪予以追究,而不必考虑受贿之后官员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目前的立法短板,也给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定罪带来困难,司法机关 不仅要举证官员接受过贿款,还要证明事后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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