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吸烟致健康受损可提侵权诉讼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20 14: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石景山区法院 吕丽娜
美国佛罗里达州鹏萨科拉陪审团就辛西娅状告雷诺烟草公司的索赔案正式作出裁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6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辛西娅是迈克尔·约翰逊的遗孀,迈克尔从13岁开始吸烟,1996年死于肺癌,年仅36岁。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美国法院频频对烟草公司开出高额罚单,希望借此推动反烟运动。相比之下,我国烟草民事侵权诉讼却极少发生,2001年首例烟草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之后发生的两起主动吸烟者起诉烟草公司赔偿案件也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在我国因吸烟导致损害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吸烟者主动购买香烟能否成为烟草公司侵权免责事由呢?
吸烟致健康受损可提侵权诉讼
有数据表明,因肺癌死亡的患者中87%是因吸烟引起的。如果因吸烟导致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受害人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烟草民事侵权诉讼仅是烟草诉讼的一部分,烟草诉讼并无准确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个人、多数人、有关组织与部门为保障自身或相关公众的健康权免受侵害而针对主动吸烟者、烟草制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烟草行业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或违反法定义务之诉。可见烟草诉讼包含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类型。
烟草诉讼在我国极少发生,究其原因在于烟草诉讼的提起在我国尚不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减少全世界与烟草有关的死亡和疾病的法律文书。2011年该公约在我国全面实施,但目前在法院判决中对于此类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该公约只有在转化为国内立法后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有关机构可提起公益诉讼
吸烟危害的不仅仅是某一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害环境。因此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公共团体和组织可针对烟草专卖局或烟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使公民健康权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提起烟草民事侵权诉讼,在诉讼成本、举证能力等方面均面临困难,这也是我国烟草诉讼极少发生的缘由之一,借鉴国外烟草诉讼方面的经验,应当大力倡导烟草公益诉讼,通过法律控制烟草危害。
烟草诉讼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但烟草诉讼有其特殊性。一方是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烟草公司,而一方是弱势个体,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受害人需证明损害事实是由吸烟造成的,是由吸哪种烟造成的,是由哪家烟草商造成的,这些证明责任由弱势个人一方来承担显然是有困难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等特殊侵权案件中。
香烟是产品的一种,因吸烟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属于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的侵权,烟草公司要因其不合格产品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吸烟者证明损害事实与吸烟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自甘风险不适用于烟草诉讼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烟草公司经常以吸烟者主动购买、吸食香烟而造成自己身体健康损害为抗辩理由。对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吸烟者为了达到疾病、死亡的目的而大量无节制地吸烟,最终造成自己身体健康受损的,可以认定该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正常情况下,吸食香烟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造成健康受损,但由于吸烟者明知香烟有害健康仍然吸食,可以推断其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烟草公司的责任。
自主购买、吸食香烟造成身体健康受损不属于受害人过错的话,那是否可以认为是受害人自甘风险,自愿承担损害结果呢?自甘风险是指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冒险,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自负。自甘风险的构成通常要求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该项具有风险的活动,造成风险损害的行为人没有过错,如驴友自发组织户外登山。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自甘风险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吸食香烟是否构成自甘风险?笔者认为,自甘风险的成立前提是一项行为具有风险,损害具备发生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但吸食烟草必然会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主动购买、吸食香烟并不符合自甘风险这一免责事由,烟草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