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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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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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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致健康受损可提侵权诉讼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20 14: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石景山区法院 吕丽娜

美国佛罗里达州鹏萨科拉陪审团就辛西娅状告雷诺烟草公司的索赔案正式作出裁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6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辛西娅是迈克尔·约翰逊的遗孀,迈克尔从13岁开始吸烟,1996年死于肺癌,年仅36岁。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美国法院频频对烟草公司开出高额罚单,希望借此推动反烟运动。相比之下,我国烟草民事侵权诉讼却极少发生,2001年首例烟草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之后发生的两起主动吸烟者起诉烟草公司赔偿案件也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在我国因吸烟导致损害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吸烟者主动购买香烟能否成为烟草公司侵权免责事由呢?

吸烟致健康受损可提侵权诉讼

有数据表明,因肺癌死亡的患者中87%是因吸烟引起的。如果因吸烟导致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受害人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烟草民事侵权诉讼仅是烟草诉讼的一部分,烟草诉讼并无准确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个人、多数人、有关组织与部门为保障自身或相关公众的健康权免受侵害而针对主动吸烟者、烟草制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烟草行业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或违反法定义务之诉。可见烟草诉讼包含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类型。

烟草诉讼在我国极少发生,究其原因在于烟草诉讼的提起在我国尚不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减少全世界与烟草有关的死亡和疾病的法律文书。2011年该公约在我国全面实施,但目前在法院判决中对于此类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该公约只有在转化为国内立法后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有关机构可提起公益诉讼

吸烟危害的不仅仅是某一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害环境。因此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公共团体和组织可针对烟草专卖局或烟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使公民健康权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提起烟草民事侵权诉讼,在诉讼成本、举证能力等方面均面临困难,这也是我国烟草诉讼极少发生的缘由之一,借鉴国外烟草诉讼方面的经验,应当大力倡导烟草公益诉讼,通过法律控制烟草危害。

烟草诉讼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但烟草诉讼有其特殊性。一方是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烟草公司,而一方是弱势个体,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受害人需证明损害事实是由吸烟造成的,是由吸哪种烟造成的,是由哪家烟草商造成的,这些证明责任由弱势个人一方来承担显然是有困难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等特殊侵权案件中。

香烟是产品的一种,因吸烟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属于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的侵权,烟草公司要因其不合格产品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吸烟者证明损害事实与吸烟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自甘风险不适用于烟草诉讼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烟草公司经常以吸烟者主动购买、吸食香烟而造成自己身体健康损害为抗辩理由。对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吸烟者为了达到疾病、死亡的目的而大量无节制地吸烟,最终造成自己身体健康受损的,可以认定该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正常情况下,吸食香烟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造成健康受损,但由于吸烟者明知香烟有害健康仍然吸食,可以推断其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烟草公司的责任。

自主购买、吸食香烟造成身体健康受损不属于受害人过错的话,那是否可以认为是受害人自甘风险,自愿承担损害结果呢?自甘风险是指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冒险,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自负。自甘风险的构成通常要求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该项具有风险的活动,造成风险损害的行为人没有过错,如驴友自发组织户外登山。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自甘风险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吸食香烟是否构成自甘风险?笔者认为,自甘风险的成立前提是一项行为具有风险,损害具备发生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但吸食烟草必然会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主动购买、吸食香烟并不符合自甘风险这一免责事由,烟草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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