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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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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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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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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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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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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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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体现法治精神 维护法律尊严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20 14: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衡阳破坏选举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学界引起较大关注。一些著名法学专家和学者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湖南司法机关依法公平、公正查处该案予以充分肯定。

依法查处体现了法治精神,维护了法律尊严

“衡阳破坏选举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个案子触及面比较大,其警示作用也比较大,但坏事也可以变好事,相信经过这件事,今后我们这方面的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各位专家学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李林表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内涵。衡阳破坏选举案的一审宣判表明,只要触犯了法律,不管涉及多少人,也不论职务高低,都会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处。这个案件的依法查处,体现了法治精神,维护了法律尊严,对规范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认为,依法公开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说明我们党在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面对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敢于发现问题,并通过制度手段有效解决问题,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种体现;通过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查处,揭露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剖析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或制度因素,实际上也是对公众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教育,让大家进一步认识到,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应该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想要利用政策的漏洞干扰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企图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说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自我纠错能力;查处该案,给人民代表上了一堂课,使他们深刻反思:作为人民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到底为人民干了什么,是为人民谋福利,还是利用代表这个职务为个人谋私利?这对今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也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素质。同时,衡阳破坏选举案跟当前反腐败的大格局相关,它是社会和制度某些领域腐败现象的一个缩影,依法查处该案能够净化我们的社会风气。

坚持宽严相济,充分发挥了社会正能量

谈到湖南司法机关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查处阳破坏选举案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 会长秦前红说,司法层面的公开是有着严格规定的,比如说审判公开、案件报道公开,随后裁判结果的公开,都包含在公开的意义里面;公平的含义包含在审理结构 或审理程序上符合正义的期待。中共湖南省委是秉持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由湖南省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保持公开、公平,这是值得 提倡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曲新久说,这个案件在全国都非常有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相当的关注。这个案件,必须 把来龙去脉、基本事实查清楚。湖南各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旁听审判,一审在审限 内审结案件等都是值得肯定的。

赵秉志表示,从处罚上看,除了依法处置一部分代表的资格,追究一些人党纪政纪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行为都进 行了刑事追究,可以说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我们需要惩罚,我们也需要教育,这个案件也贯彻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湖南司法机关对这个事件的处置 坚持了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精神,充分发挥了社会的正能量,应予肯定。

案件定性为破坏选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谈到为什么司法审判适用的是破坏选举罪而非贿赂罪时,莫纪宏说,这是一个依法办事的问题。整个案发过程中,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围绕选举展开的,在法律层面上其性质是破坏选举。我们应当依法办事,该适用什么法律就适用什么法律,千万不能把那些没有法律依据的罪名扣到当事人头上,那样的话就不叫依法办事了。依法办事最重要的就是正确的适用法律,而不能选择性适用法律,更不能胡乱适用法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表示,这个案件中司法处理定性为破坏选举罪是非常准确的。破坏选举罪在我国刑法中归类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法律这样规定当初主要是考虑到个别人以行贿受贿的方法破坏选举。衡阳破坏选举案贿选的人数众多,这已经不仅仅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了,而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破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定性破坏选举罪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要比定为行贿受贿罪更为清楚、更为准确。另一方面,从媒体公开披露的案情来看,这个案件中的贿赂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贿赂是不一样的,司法实践中的贿赂案件或立法中规定的贿赂案件通常有直接的行贿受贿的对应关系,而这个案件中是一大批人向另外一大批人行贿,并不是通过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行贿受贿,行贿和受贿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所以从贿赂罪的犯罪证据链条来看,定性为贿赂罪还有所欠缺,但定性破坏选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赵秉志认为,刑法关于破坏选举罪明确规定是用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来破坏选举制度,破坏选举罪本身就包含了贿赂,这个案件是采取贿赂的手段破坏选举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定性为破坏选举罪而没有定性为行贿受贿罪,主要是因为定破坏选举罪更能体现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同时从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要求上来讲,如果定性为行贿受贿罪,难以达到证据充分的要求。

一审宣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衡阳破坏选举案从案发到宣判用了一年多时间。对此,顾永忠说,社会上希望尽快处理该案件是可以理解的,但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处置。就这个案件来说,它涉及这么多的人,中间环节那么多,要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大量的时间,做细致的工作。事实上,从立案查处到宣判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莫纪宏谈到,要在法律的范围内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这个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这些人涉及不同的县市推选的人大代表,在法律上要查清事实。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查处,有坦白自首的,要依法从宽处理。从去年正式披露衡阳破坏选举案到一审宣判这段时间里,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湖南司法机关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成违法犯罪按照司法程序严肃处理,依法可以不给予处罚的,也做出了其他相应的处理。湖南省的政法机关在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的结果给社会公众和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可以说做到了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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