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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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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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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水臭豆腐 食物中毒或违反食品安全法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12 10:2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还不是非常完善,所以我们在日常餐饮时,还应该对食品的卫生问题多加注意。健康是福,也希望我国能尽快弥补上食品安全的法律缺陷,别让违法者有可趁之机。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粪水臭豆腐

臭豆腐,作为汉族的传统小吃,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以闻起来丑、吃起来香的特点,一直广为流传,让人念念不忘。可是,浙江的一位苏先生,如今却差点让臭豆腐给害了性命,光治疗费就花了近15万元。面对如此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据 了解,苏先生是浙江温州平阳县人。6月底,下班回家的他在周边流动摊位闻到了臭豆腐的气味,忍不住便买了一大份。当晚11时左右,他感到肚子有些不适,继 而腹痛加重,拉肚子后又出现呕吐,撑到第二天凌晨,才被室友送到温州市中心医院。此时,苏先生已出现严重的脱水症状,血压迅速下降,体温超过40℃,呼吸 越发急促,甚至有尿失禁的症状。

中午时分,病人肺、肝、肾、血液、循环系统等5个脏器 功能已急性衰竭,随后的一周,他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为了准确地为病人提供治疗方案,院方调查了患者的发病诱因,发现引起病人多脏器衰竭的罪魁祸首是臭豆 腐。医生猜测,苏先生食用的臭豆腐在制作或发酵过程中,可能遭到粪水浸泡,虽然臭豆腐在烧制时经历高热油炸的程序,其中一些如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的细菌会 被杀灭,细菌被破坏,但内毒素依然会残留,量大便会致命。

或违反食品安全法

食 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4款规定,经营腐 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 食物中毒的具体规定。对于能够查明原因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如果餐饮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 法》的规定处理,又无其他可直接处罚的违法行为,便无法对餐饮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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