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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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12 10:2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还不是非常完善,所以我们在日常餐饮时,还应该对食品的卫生问题多加注意。健康是福,也希望我国能尽快弥补上食品安全的法律缺陷,别让违法者有可趁之机。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粪水臭豆腐
臭豆腐,作为汉族的传统小吃,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以闻起来丑、吃起来香的特点,一直广为流传,让人念念不忘。可是,浙江的一位苏先生,如今却差点让臭豆腐给害了性命,光治疗费就花了近15万元。面对如此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据 了解,苏先生是浙江温州平阳县人。6月底,下班回家的他在周边流动摊位闻到了臭豆腐的气味,忍不住便买了一大份。当晚11时左右,他感到肚子有些不适,继 而腹痛加重,拉肚子后又出现呕吐,撑到第二天凌晨,才被室友送到温州市中心医院。此时,苏先生已出现严重的脱水症状,血压迅速下降,体温超过40℃,呼吸 越发急促,甚至有尿失禁的症状。
中午时分,病人肺、肝、肾、血液、循环系统等5个脏器 功能已急性衰竭,随后的一周,他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为了准确地为病人提供治疗方案,院方调查了患者的发病诱因,发现引起病人多脏器衰竭的罪魁祸首是臭豆 腐。医生猜测,苏先生食用的臭豆腐在制作或发酵过程中,可能遭到粪水浸泡,虽然臭豆腐在烧制时经历高热油炸的程序,其中一些如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的细菌会 被杀灭,细菌被破坏,但内毒素依然会残留,量大便会致命。
或违反食品安全法
食 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4款规定,经营腐 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 食物中毒的具体规定。对于能够查明原因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如果餐饮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 法》的规定处理,又无其他可直接处罚的违法行为,便无法对餐饮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