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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利规定助部分贪官逃脱罪责 反贪法律要不要更严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01 10:3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官员收了钱,但如果无法证明其为行贿者“办了事”,算不算受贿?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按受贿罪论处,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除非是“索贿”,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反腐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的关键词。随着反腐的深入,刑法中用于制裁贪腐官员的主要法律武器—受贿罪在现实中面临入罪门槛太高,量刑标准不合理等争议。
“为他人谋利”规定助部分贪官逃脱罪责
多年来,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直有声音要求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认为这成了部分贪官逃脱罪责的武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朱建华就认为这一条件是“叠床架屋,画蛇添足”,他认为受贿罪的危害不仅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义务,他认为,只要收取贿赂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利,都构成受贿罪。
西南地区一名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让“日常烧香”型的行受贿无法被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对一些为谋取长远利益而没有提出谋利要求的财物,是不是就可以收受而不构成受贿罪?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相关文件解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尽可能前推,而不是要求实实在在地谋取到了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赵学强律师表示,在实际辩护中,对被告人接受他人财物事实清楚的案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首选的辩护切入点,“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事前、事中或事后存在承诺、实际已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做无罪或事实不清,罪名不成立的辩护。”
记者以受贿罪为关键词,选择刑事判决书类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今年5月以来的裁判文书,发现共有相关裁判文书563份。其中有71起案件,辩护人对部分或者全部指控以“没有为他人谋利”作为辩护理由。
重庆一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实践中不乏有行受贿双方不提具体请托、承诺事项,仅是“心知肚明”的情况。如此,在没有收集到签字、打招呼等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基本上无法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
5000元入罪门槛要否提高?
受贿罪的另一入罪门槛—受贿数额,也存在高低不同的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5000元是受贿罪入罪的起点。近年来有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发展,这一数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适当提高。
前述重庆基层检察员检察官就持此观点。他表示在办案实践中,发现达到5000元门槛的人不在少数。但由于金额较小,立案通常会作微罪不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但不立案,又面临承担办案不力、放纵犯罪的责任。
朱建华则担心取消具体数额标准后,受贿罪成立标准会无限制提高。他认为,5000元标准如果得到严格执行,社会大致能够接受,需要防止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外,再放大尺码。
在2004年时,黑龙江绥化马德案发,涉及官员260多人。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当时绥化市委提出“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措施,遭到了广泛的诟病。赵学强律师就认为这种在执行立案侦查标准上的不统一,在有形和无形中提高了查处受贿犯罪的门槛,放纵了犯罪。
刘明祥也认为打击犯罪并非处罚越重越好,而是有罪就必定受到处罚。“只要有受贿,哪怕没有到那个标准,也要进行降职、降级的行政处罚。”他表示受贿的人多,查处的人少才是受贿泛滥的原因,“如果能够形成非常健全的反腐制度和机制,做到有罪必罚,大家就都不敢犯罪了。”
受贿罪量刑严重不平衡,受贿10万和100万都可判10年左右
除入罪门槛外,量刑标准也亟待修改。根据现行刑法,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不少受贿百万的案件大多量刑在10年左右,加上退赃和立功等因素,量刑可以低至十年以下。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受贿100万,也是10年,这样受贿10万和100万几乎没有差别,这个也是不合理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表示,现在受贿罪量刑存在严重不平衡和不合理问题,数额差距远大于量刑差距。
刘明祥建议,刑法修订最好不再明确规定数额标准,而是分几个档次规定数额较大处多少年、巨大的多少年、特别巨大的多少年。再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数额。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就曾在今年两会上提出这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