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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传播须防止伤害法治 现代法治精神存在对立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7-11 11: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近年来兴起的“国学热”,在弘扬传统文化精华方面功不可没。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但国学内容大都产生于古代社会,不可能不打上深深的维护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政治的烙印。如果不进行一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辨析工作,很难不伤害当前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里以儒学为例来对此略加说明。
国学中的主要内容是儒学,而儒学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许多对立,主要有如下数端:
第一,儒家信奉性善论,用泛道德主义思维处理问题,是一种“内倾文化”而忽略外在约束;而现代法治则假定人性善恶兼具,因而重视用法治约束人性之恶,张扬人性之善。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仁义礼智是人心固有,治世之道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一种泛道德主义的外化过程。所谓泛道德主义,是指道德无所不能,其他规范和学科都是道德的婢女。由此而来的治国方略是德治、礼治和人治,德治崇尚道德教化,礼治崇尚尊卑区别,人治崇尚榜样示范,而法律只是辅助德治、礼治和人治的工具,可有、可无,可行、可不行,可因人而异,可随时变通。儒家试图通过道德教化去让人们发扬自己固有的善性,心悦诚服地顺从国家的纲常礼教(等级制度)。
现代法治认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主要通过外在法治的约束,加上宗教、道德的引导,使人们保留天使的善性,遏制魔鬼的恶性。法治不把长治久安主要寄托于人们发扬内心的善性,而把法律作为保持国家正常运转、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一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即在宗教、道德、社团纪律等所有社会规范中,它的地位最高,其它规范皆不能凌驾其上;二是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践踏法律。尤其是遇到掌权者意志和法律冲突时,前者必须向后者低头,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三是强调法律的公开性,人人可知,不能秘不示人,恩威莫测。
第二,儒家主张贵贱有别,法治主张人人平等。儒家重视礼制、礼仪、礼教,这“三礼”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礼所以别贵贱”。因此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现代法治正好与之相反,它非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不懈地反对一切特权,不屈不挠地反对一切歧视。
既 然以儒学为主要内容的国学存在诸多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那就需要我们坚持用现代法治思维方式审视国学、传播国学,防止旧的拖住新的、死的拖住活的,真正科学地找到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合点。
第三,儒家主张义务本位,人人都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不能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要靠政府恩赐和别人行善获得;法治则主张权利本位,认为权利是做人的资格,其实质 是自由。人首先要拥有权利,才能去谈履行义务。妨碍人们实现权利的阻力,往往首先是公权力的滥用,其次是他人的侵害。因此,人们要防范公权力的越界,排除 他人的侵权。“为权利而斗争”是法治的一个响亮口号。
“三纲五常”是汉代以后儒学的核心。“君为臣纲”就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为 子纲”就是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夫为妻纲”就是要求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五常”(仁义礼智信)也都是义务要求,这里根本没有人们 权利的规定,强化的是专制权力。而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正好与之相反,它保障权利,抑制公权。先有权利,才有公权;先有权利,才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