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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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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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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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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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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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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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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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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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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涉及见义勇为方面并非一片空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7-02 10:3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在选择过程中往往夹带着利益的挟裹和判断,为了明哲保身,少管闲事当然就成了常见的选择
  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法律在涉及见义勇为方面并非一片空白。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见义勇为也是一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 是债权人,其从事无因管理所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支付,被管理人则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我国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办法,如《北京市见义 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等,有的地方还规定救人不当可以减轻责任,这些 现实的经验做法也表明,通过法律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实践正当性。这实际表明,人们虽然有选择其行为的自由,但法律应当发挥其鼓励人们择善而行的功 能。从我国的现实出发,虽然法律不可能课以个人见义勇为的义务,也没有必要做出此种规定,但法律在鼓励人们择善而从方面仍应发挥一定的作用,如前所述,由 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学说的影响,我国历来有助人为乐的文化传统,在他人遭受危险时,只要能够免除人们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免除或者减轻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 任,并且有效填补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则大多数人应该会愿意实施见义勇为。可以说,在法律中突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正面引导,与 我国的传统文化完全相融。不过,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方面,我国的法律存在不太明晰和不够完善之处,如没有突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和损害救助,从而无法 有效地激励人们乐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王利明
  据报载,在山东招远的一个麦当劳餐厅,六名凶手殴打一名女子,并致其死亡,现场至少有六名目击者,虽然有人打电话报警,但无人伸出援手、直接阻止行凶以挽救被害人的生命。这起悲剧再次引人深思,中国为什么缺少见义勇为者?为什么人们不敢“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也许,可以把原因归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少管闲事心态,林语堂在《中国人的冷漠》中就点出这一心态,中国母亲对儿子的临别嘱咐往往是“少管闲事”,因为社会情况纷繁复杂,暗藏各种危机,这对管得太多的人而言,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19世纪曾游历中国的美国传教士阿瑟·史密斯也认为中国人缺乏同情心,“中国人对别人所受的痛苦所表现出来的冷漠,任何别的国家都无法望其项背。”有人更进一步把这种心态归为儒家学说的价值体系中缺乏对陌生人的关照。
  然而,这种看法并不妥当。因为儒学的核心理念是“仁爱”,强调对他人的关爱、保护,提倡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刚好与少管闲事相反。在这种价值体系中,人在五常之首,既强调普遍人性道德,如“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又提倡更高层次的内在修行,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可以说,这种爱人助人的人文精神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弘扬的美德。不仅如此,我国民间历来推崇积善成德、善有善报,扶贫济困、慈悲为怀的事迹也广为流传。故而,在招远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感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
  那么,招远事件所反映出的少管闲事的心理状态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想,社会转型应是一个较好的回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的社会经历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这样的社会转型既增加了人与人之间距离,也增加了人们相互间的不信任感,主要表现在对他人事务的冷漠。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在选择过程中往往夹带着利益的挟裹和判断,为了明哲保身,少管闲事当然就成了常见的选择,许多人为了避免自身遭受讹诈或人身、财产损失等,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
  除了上述的社会原因,制度层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即法律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奖励、鼓励互助行为的功能,没有积极地从正面引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诚然,从道义上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见义勇为,但从事这种行为毕竟负有风险,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法律不可能强求公民必须要这样做,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必须是一般公民应该能够做到的,而见义勇为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做得到的。也就是说,法律无法强制规定每个人都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公民未能见义勇为,法律也不能对其进行惩罚。这样讲,并不意味着法律在见义勇为上毫无用处,它其实能发挥鼓励、引导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放眼国外,也能看到为数不少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范。

  还应当指出,法律应尽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免除其后顾之忧,即如果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遭受损害时,法律应当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免除其后顾之忧。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见义勇为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见义勇为者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救济的,则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可能无法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适用于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的管理人与组织者,应当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在某人应当负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却袖手旁观时,受害人或其他见义勇为者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了充分照料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还应在总结和提取既有经验的基础上,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物质奖励和制度保障。此外,在适用法律时,法官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举证责任分配等工具,如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适当减轻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举证负担等,起到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
  如果上述问题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就会免除其后顾之忧,那么像招远事件再发生时,旁观的群众就敢于出手、见义勇为、阻止惨案的发生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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