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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逼供案宣判 2人缓刑1人免刑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5-15 10:1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事件回顾:
重庆首批打黑逼供案宣判:2人缓刑1人免刑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13日开庭审理长寿区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讯逼供案,法院当庭宣判。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原系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长寿区公安局以吕某涉嫌犯罪对其立案侦查。苟洪波负责审讯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郑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吕某口供。经鉴定,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但波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当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波系自首;郑小林犯罪情节轻微。对三名被告人可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苟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来源于新华网)
重庆打黑逼供案宣判,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真正意义于:执法者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否应当遵守恶法。所谓恶法指邪恶的法律,并非科学或有毛病法律。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法律制度。恶法必须表现国家力求执行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在当时的情形下,办案人员也身不由己啊。
法邦时评: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个人作恶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
@童之伟:大量刑讯逼供检举,几年时间仅追究两人,且量刑轻到不能再轻。如此,何以在全国范围遏止刑讯逼供之风?
@周蓬安:虽然这些人当初搞刑讯逼供有大环境因素,但个人作恶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是这个明显“轻判”的结果,能否能被当初受到刑讯逼供的当事人接受?
@牟驰律师:因为有法院做后盾,所以警察才有恃无恐!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法院就这样轻描淡写地严禁?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忽然想起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句话: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看来确实如此!
结语:
法院受理此案,应该是考虑了当事人自首、受害人原谅的因素,相信这一审判是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个判决应该得到大家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