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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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5-06 10: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事件回顾:
MH370最后通话遭篡改阴谋的味道
据外国媒体报道,有声音学家指出,马航失踪客机MH370驾驶舱与控制塔的最后通话,背景杂音异常,怀疑马来西亚在发布通话录音之前,曾经修改录音,隐瞒政府不想外界知道的事实。
多名专家告诉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说,初步分析表明整个录音是由两段音频拼接而成,其中一段有可能是用数字记录器对着扬声器录制的。
专家普赖姆欧指出,录音的开头和结尾都是有着本底噪声的清晰录音,但中间部分非常奇怪。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马来西亚代理交通部长希沙穆丁4日抵达澳洲悉尼,将与澳洲及中国进行三边会议,以讨论搜寻马航MH370的下一步行动。(来源于中国日报网)
MH370 最后通话被改,视听资料能动态地连续表现案件的有关情节、过程,及其与法律事实相关的现实实际情景,更直观、更逼真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状态,给人一种如 临其境的感觉,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是,视听资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更容易 伪造、变造.因此审查时应当注意鉴别,判断其真伪。我们要怎么审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呢?
法邦时评:
必须审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在 证据的采信过程中,对视听资料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查明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要有客观的制作主 体存在;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情况,明确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篡改的可能。
在 审查视听资料来源之际,首先要弄清楚其制作主体,因为不同的制作主体其制作的目的和动机是各不相同的,其次要弄清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以诉讼为时界,一般 而言,诉讼前形成的视听资料的可信度要高于诉讼后所形成的。因为,在当事人间未发生纠纷前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其目的是起预防或证明之功效。而诉讼之后所形 成的视听资料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诉讼战争”的胜利。
因此,诉讼后形成的视听资料中诱导性内容或断章取义的情况较多。因而,弄清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对其判断、采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一切都是在掩盖事实
@magickeyh:已经无话可说,气也没用!
@雍正在天河机场:MH370,注定永远是个谜!
@花前-买醉:中国其实早知道了,只是不能让百姓知道罢了。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结语:
视听资料能动态地连续表现案件的有关情节、过程,及其与法律事实相关的现实实际情景,更直观、更逼真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状态,给人一种如临其境的感觉,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希望真相早日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