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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4-01 10: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情况
去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省卫计委收到申请后,7月31日作 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简称《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该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是将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南都:这个案子给您带来什么?
吴有水:这个案子的本身,我注重它的是一个宣示意义上的作用,那就是:虽然在我起诉的时候,广东省卫计委实际上已经公布相关的数据,但之前他们不依法对我 的信息公开申请作答复的违法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记者注:就在吴有水忙着准备起诉原广东省计生委时,去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向媒体公布社 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2012年征收总额14.56亿元。)这也是为什么在广东省卫计委、广东省财政厅实际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起诉的原因。 但对我个人来说,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任何好处,相反可能还有些负面效应:就是,我吴有水这个人,在某些部门的眼里,已经成为了麻烦的代名词。
南都:接下来的规划?
吴有水:新一轮的社会抚养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又开始了。这次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更具体。希望各个省市的卫计部门不要再像2013年那样,表现老不及 格了。当然,这次申请人不一定是我,也许是其他群体。对浙江省卫计委的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已经在做了,希望能有个好结果。
法院判决省卫计委适用法律错误
审理过程中,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5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保密规定,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 其密级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广州中院认为,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未向法院提交材料,未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 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省卫计委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省卫计委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 书》,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昨晚,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省卫计委已经公布相关社会抚养费的总额,而具体收支情况,则要向财政部门咨询。
盼新一轮信息公开申请相关部门表现能及格